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工作规则(于2025年10月28日经董事会批准生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薪酬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定义下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下同)应
占多数。薪酬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董事会指定的独立董事担任,薪酬委员会主任为薪酬委员会会议召集人。
薪酬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承办薪酬委员会的有关具体事务。薪酬委员会可设咨询委员一名,协助薪酬委员会开展日常具体工作。
第四条薪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命。
第五条薪酬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亦同时不再担任委员职务。薪酬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去委员职务,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薪酬委员会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由公司根据需要按照前述第
三、四条规定补充委员人数。
第六条薪酬委员会委员在有足够能力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可以兼任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三章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薪酬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薪酬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薪酬委员会应就其他董事的薪酬建议咨询董事长或总裁,应确保任何董事或其联系人不得参与拟定其自身的薪酬。薪酬委员会履行职责时有权聘请独立机构或专业人员,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本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决议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应对薪酬委员会采取合作和支持态度,提供有关资料,积极配合薪酬委员会的工作。
第八条薪酬委员会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薪酬委员会会议。
(二)主持薪酬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薪酬委员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组织检查经董事会通过的薪酬委员会意见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五)代表薪酬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六)薪酬委员会主任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薪酬委员会主任不能或不履行职责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或在没有该项委托时,由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四章工作方式、会议及议事程序
第九条薪酬委员会的工作方式
薪酬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向薪酬委员会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履行情况。
(三)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薪酬委员会基于日常办事机构提供的资料研究公司的薪酬政策、架构、制定薪酬政策的程序并履行前述第七条下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薪酬委员会会议及议事程序
(一)薪酬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过半数委员提议,根据需要及时召开。
(二)薪酬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签发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送达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执行前述通知期。
(三)薪酬委员会会议由全体委员过半数(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薪酬委员会决议或意见经到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有关决议或意见应由参会的薪酬委员会委员签署。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薪酬委员会主任有权投决定票。
(四)薪酬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个人的议题或就该议题表决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一条薪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或意见,应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薪酬委员会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由参会的薪酬委员会委员签署。
第十三条薪酬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编制并保管所有会议文件和数据。
第十四条出席薪酬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市地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地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地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和修订,由薪酬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