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于2025年10月28日经董事会批准生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明确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提名委员会组织机构第三条提名委员会由3人组成,其中应有至少1名不同性别的董事,应有2名独立董事(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定义下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下同)。提名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董事会
指定的独立董事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为提名委员会会议召集人。
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承办提名委员会的有关具体事务。提名委员会可设咨询委员1名,协助提名委员会开展日常具体工作。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命。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亦同时不再担任委员职务。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去委员职务,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提名委员会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由公司根据需要按照前述第
三、四条规定补充委员人数。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在有足够能力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可以兼任董事会其它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三章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每年定期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的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二)研究、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三)推荐适合成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提名或者任免(包含委任、重新委任及继任计划事宜)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审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五)检讨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政策,董事会不时地为董事会成员
多元化政策而制定的可计量目标和达标进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有权聘请专业人员,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二)主持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提名委员会的报告和其它重要文件;
(四)检查提名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五)代表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六)提名委员会主任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或不履行其职责时,由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四章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方式、会议及议事程序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方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各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提案;
(二)提名委员会可从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其它公司广泛推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提名委员会应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根据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进行其它与任职有关的工作。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及议事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由提名委员会主任召集
并签发会议通知,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及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送达提名委员会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执行前述通知期;
(二)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全体委员过半数(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员会决议或意见经到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有关决议或意见应由参会的提名委员会委员签署。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提名委员会主任有权投决定票;
(三)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个人的议题或就该议题表决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建议,应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由参会的提名委员会委员签署。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编制并保管所有会议文件和数据。
第十五条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提名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规则的制定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