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和管桩(003037)_公司公告_三和管桩: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7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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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和管桩: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7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7-23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

以公司总经理为代表的高级管理人员团队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高级管理人员应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权利,以保证:

(一) 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

(二) 以诚信原则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三) 执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四) 接受董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对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均有约束力。

第二章 总经理聘用与组成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其他依《公司章程》规定被公司董事会聘任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雇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总经理负责。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六条 总经理的任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司总经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七条 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专职,公司应和总经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公司章程》和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十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并可根据总经理的授权行使总经理的部分职权。

第三章 总经理职责与分工

第十一条 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全面工作,其他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第十二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改制、分立、重组、解散方案;

(四)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 拟订公司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六)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八)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十) 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

聘等(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的除外);

(十一)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投资、融资、合同、交易等事项;

(十二) 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委派、更换或者推荐

董事(候选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十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四)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副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总经理授权代行总经理部分职权;

(二) 根据国家政策、法令和总经理的指示,做好自己分管的工作;

(三) 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二) 根据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拟定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规章制

度、实施细则和工作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 拟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接受企业内部财务的审计监督以及财政、税务、审计、会计师事务

所等外部审计监督;

(五) 组织对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和经营活动进行财务分析,并对其进行财

务监督;

(六) 掌握并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法规和财经制度及相关政策、法规;

(七) 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 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 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

益;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实行有效的回避制度,对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应主动公开并提请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

第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持有公司或公司关联企业的股份(股权)时,应将持有情况及此后的变动情况如实向董事会申报,同时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相关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者消极执行相关决议。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相关决议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总经理或者董事会报告,提请总经理或者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

(一) 实施环境、实施条件等出现重大变化,导致相关决议无法实施或者

继续实施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二) 实际执行情况与相关决议内容不一致,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

险;

(三) 实际执行进度与相关决议存在重大差异,继续实施难以实现预期目

标。

第四章 总经理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办公室,作为总经理处理公司日常事务的常设机构。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在行使本工作细则第三章所述职权时,可通过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形式进行讨论研究。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当由总经理指定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代其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参加,根据需要也可通知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提出主导决策意见,总经理在作出决策前应充分听取与会其他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作出决定后,需要提请董事会审议的事项,由总经理提交董事会审议。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指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体落实。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出现重大分歧,总经理有义务将该事项报告董事长,并视情况是否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收集议题、通知会议、承办会务及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等工作。公司下属子公司、部门或人员需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

的议题,应于会议召开前向总经理办公室申报,由总经理办公室请示总经理后予以安排。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或决议的形式作出,经主持会议的总经理签署后,由具体负责人或部门组织实施。

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核并决定是否下发及发放范围。会议纪要内容主要包括:会议时间、会议名称、会议地点、出席会议人员、会议议程、发言要点、会议决定等。

第三十条 总经理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程序:

(一) 投资项目工作程序:总经理主持实施公司投资计划。根据公司投资

项目管理规定,在确定投资项目时,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将项目可行性报告及有关材料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属于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范围之内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实施;属于董事会决策范围之内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报董事会审批实施;超出董事会决策范围之外的项目由股东会批准实施。

(二) 人事管理工作程序:总经理在提名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时,

应事先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提请董事会聘任。总经理在任免公司部门负责人时,应首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考核,由总经理决定任免。

(三) 财务管理工作程序:重要财务支出,应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告,财务

部门审核,总经理批准;日常的费用支出,应本着降低费用、严格管理的原则,由使用部门及财务部门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三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资产处置及投资决策权限如下:

(一) 公司发生的除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以下交易:购买资产、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同时满足下列标准的,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议: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含);

3. 交易产生的利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含);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不超过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含);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含);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为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含)。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与

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低于300万元,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决定。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进行计算。

(三)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资产(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除外)。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的经营情况。

遇到重大事故、突发事件或重大诉讼,总经理应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报告总经理。

第三十三条 根据董事会的要求,总经理应当随时向董事会报告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包括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产、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等,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经营中的重大问题,总经理应在事发当日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报告可以口头方式,也可以书面方式。董事会认为需要以书面方式报告的,应以书面方式报告。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考核。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并参照绩效考核

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发放。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发生调离、解聘或到期离任等情形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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