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进智能(003025)_公司公告_思进智能: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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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0-30

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提高对外投资的经济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合理、有效的使用资金,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对外投资指以下几种情况之一: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与公司业务关联的经济实体;

(三)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收购其他公司资产;

(五)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券投资;

(六)公司本部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七)证券投资;

(八)其他投资。

第三条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宗旨;

(二)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股东价值最大化;

(三)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第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别根据《公司章程》、《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对外投资业务的市场开拓部门,负责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进行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整理,对拟投资项目进行投资价值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董事会办公室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办理出资手续、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九条公司审计部负责投资项目的内审工作,以及对对外投资进行定期审计。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程序

第十条董事会办公室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报送总经理。由总经理召集公司各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由总经理决定立项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公司的下列对外投资事项,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审议公司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审议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证券投资;

(三)审议下列衍生品投资事项:

1、从事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投资;

2、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交所认定的行为。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但不包含以下情形:

1、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2、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3、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4、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5、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上述股东会标准的委托理财。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其他对外投资情形。

除上述以外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公司审计部、财务管理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十三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或协议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十四条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公司发展战略或经营方向发生调整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部负责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子公司管理制

度》和所投资公司的章程的规定或协议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运营决策和管理。

第十九条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长,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财务负责人),对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二十条上述第十八条、十九条规定的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提出初步意见,并报董事长批准后决定。

第二十一条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子公司管理制度》和子公司的章程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派出人员每年应向派出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六章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二十二条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对外投资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工作由公司财务管理部垂直管理,公司财务管理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按月取得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以便公司合并报表并对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每年度末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控股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二十五条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审计部或财务管理部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检查其是否为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七章责任人责任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投资行为产生的各种风险,如由于其明显过失行为造成公司对外投资的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述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投资项目,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其经济责任和其他责任。第二十八条相关责任人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不当或者违法对外投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八章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二条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

第三十三条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所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修改时亦同。

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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