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贺股份(003016)_公司公告_欣贺股份:关于开立募集资金暂时补流专项账户暨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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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0-29

证券代码:003016证券简称:欣贺股份公告编号:2025-072

欣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暂时补流专项账户暨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欣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31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666.6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8.9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58,933,633.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68,873,896.46元。上述资金已于2020年10月21日全部到位,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编号为容诚验字[2020]361Z0081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存储制度,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本期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基本情况公司2025年10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2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公司进行现金管理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实际金额之和不超过公司募集资金总余额,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即2025年10月27日至2026年10月26日,到期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使用时公司将及时归还至相应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暂时补流专项账户暨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开设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募集资金用途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欣贺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592902825110001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欣贺股份有限公司)、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丙(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59290282511000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IPO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

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嘉辉、钟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自动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12、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特此公告。

欣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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