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诚信自律、规范运作,保持公司诚信、公正、透明的对外形象,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其颁布的相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目标和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投资者(包括现时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基金等投资机构、证券分析师、财经媒体、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个人或机构。如无特别说明,本制度所称的投资者为上述人员或机构的总称。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标: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市场的长期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及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行使权利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机构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及完成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工作内容。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基本桥梁,是公司搜集与整理公开披露信息的综合性平台,是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唯一提供者,是公司组织投资者活动、接待投资者的唯一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信息披露工作,与投资者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具体落实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及时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参加公司重要会议,发挥参谋咨询的作用。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持公司网络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四条 在日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董事会办公室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 制度建设。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有关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实施;
(二) 分析研究。研究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资本市场状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法规;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按月对公司投资者变化情况进行汇总,对投资者持股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并按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三) 信息披露。汇集公司财务、业务、法律等相关信息,组织、协调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的编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进行统一披露;
(四) 会议筹备。筹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他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按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决议公告;
(五) 投资者接待。
(1) 组织公司职能部门,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形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2) 设立投资者关系热线,由专人值守,以便投资者咨询
(3) 建立投资者接待登记制度投资者问题及公司答复应记录在台账以备查寻;
(4) 按月汇总投资者咨询情况,对投资者关注的共同性问题及时上报公司,以便公司进行分析和研究,进一步加强公司管理;
(5) 定期或者在必要时,组织证券分析师和相关中介机构分析会、网络会议、业绩路演、投资者见面会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6) 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联系,提高市场对公司的关注度。
(六) 网络平台。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同步披露公司公告、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 媒体合作。加强与媒体的合作,跟踪并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主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 公共关系。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和沟通,安排公司代表出席有关会议,维护公司形象,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九) 协调处理有关投资者及其他证券事务的诉讼;
(十)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上述第(二)款所述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
情况(如有)等内容。第十五条 公司的其他各部门应为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数据信息。财务部负责定期提供信息披露和对外报送文件的财务相关信息。业务部负责定期提供信息披露和对外报送文件的业务相关信息。公司其他各部门应根据投资者关系部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料搜集与整理。
第十六条 公司的各部门、分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根据投资者关系部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料搜集与整理。
第十七条 为投资者关系部提供资料的各部门或子(分)公司,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内容负责,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和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股东会;
(三) 公司网站;
(四) 电话咨询;
(五) 媒体采访和报道;
(六) 邮寄资料;
(七) 实地考察和现场参观;
(八) 路演、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等;
(九) 走访投资者;
(十) 问卷调查。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九条 对投资者的接待程序:
对于以电话、信函、传真、网站等形式提出问题的投资者,投资者关系部应首先确定其来访意图。对于咨询公司投资信息的投资者,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公开披露信息,应及时予以准确、完整的回答;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非公开披露信息,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探询公司敏感信息的投资者,如果公司有统一答复的,应
按照统一答复及时回答;如果公司没有统一答复的,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投资者非常关心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对于实地拜访的投资者,按照如下程序接待:来访信息→了解确认来访意图和人员→安排接待方式和接待人员→接待准备和接待登记→接待、洽谈、回复等→投资者关系部备案。对于重要的接待,应作接待记录、录音或录像。
第三十条 投资者接待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统一协调,公司有关部门、单位应为接待投资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三十一条 按照对等原则和重要性原则,酌情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会见投资者。到现场考察,需报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批准,并确定考察计划和陪同人员,被考察单位应积极配合。第三十二条 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应严格执行《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保证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和统一性。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行为准则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的主要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
资者中的形象,投资者关系部工作人员要热情、耐心、平等对待每一位投资者,并努力提高素质和技能。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应具备以下素质: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地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后者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施行。
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