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 第一章总则 |
| 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
|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
|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
|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适用情形 |
|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
|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
|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
| 第七条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
|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
| 第九条上市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
|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 |
| 第十条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相关部门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申 |
| 请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应履行以下内部审核程序:(一)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相关部门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向证券事务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知情人登记表》以及《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业务保密承诺函》;(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如确认相关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应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中签署意见;(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 |
|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上市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
|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四)内部审核程序;(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 |
| 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
| 第四章监督管理 |
|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
| 第十四条公司确立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及时上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而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
| 第五章附则 |
|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董事会制订,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实施。本规则修改时,亦由董事会制订并批准。 |
| 第十六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细则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
|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附件一:《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附件二:《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三:《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业务保密承诺函》。
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7日
附件一:
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 申请人员 | 申请部门/公司 | ||
| 申请时间 | 申请类型 | ?暂缓?豁免 | |
|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 |||
|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及依据 | |||
| 暂缓披露的期限 | |||
| 是否已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 ?是?否 |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书面承诺保密 | ?是?否 |
|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意见 |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
| 董事长审核意见 | |||
| 备注 |
附件二:
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知情人登记表
| 姓名/名称 | 国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知情日期 | 与上市公司关系 | 所属单位 | 职务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 知悉内幕信息内容 | 知悉内幕信息阶段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联系手机 | 通讯地址 | 所属单位类别 |
说明:
1、填报与上市公司关系,包括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其他内部工作人员、上市公司股东及其董监高、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交易相关方及其董监高、证券监管/交易场所/结算机构以及相关事项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其他人员;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附件三:
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业务保密承诺函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作为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各项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对该等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不泄露该等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