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达(003005)_公司公告_竞业达: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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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达: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8

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管理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其他部门、机构的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

第三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十九)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的内幕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部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审批及知情人登记备案程序

第九条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见附件),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基本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机构、部门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确保其所填内容真实、准确;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存档。第十二条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拟披露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上述“高送转”是指:每10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股数达到8股以上(含

股);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拟披露上市公司持股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结果的公告;

(十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内幕知情人档案外,还将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间点,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所涉及相关人员需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应按相关要求将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

本制度的规定以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第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及所处阶段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变更情况。第十七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其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及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公司严格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以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查询。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申报、披露、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相关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不得利用本人证券账户或由本人控制的其他证券帐户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咨询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一条相关人员在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期间,如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应于二个交易日内向其部门、单位责任人及董事会秘书申报如下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说明,如不涉及内幕交易信息交易的声明等。

第二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披露、监督和管理,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由董事会秘书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必要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其要求进行披露。

第五章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络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五条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及修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生效实施。

附件:《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须知》

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7日

附件:

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

公司简称: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相关监管规则规定,现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做如下提示: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对所获取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在工作中应严格控制信息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二、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相关材料涉及的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一旦获取内幕信息需在五个工作日内主动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有无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相关文件;

四、内幕交易可能引致的行政责任如下: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信息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内幕交易可能引致的刑事责任如下: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须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的相关资料登记备案,以备调查之用。

内幕信息知情人阅读并知晓本提示签名: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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