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 第一章总则 |
|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范围根据《公司章程》的释义确定。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决策受本办法规制。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二)为他人承担费用;(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五)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
| 第二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 |
| 第三条对本办法第二条所指的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别由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 |
| 第三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
| 第四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
| 第五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
| 第六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四章附则 |
| 第七条本办法由董事会制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
| 第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办法。 |
| 第九条本办法的解释和修订权归本公司董事会。 |
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