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元股份(003003)_公司公告_天元股份:《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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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0-31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规范提名委员会内部运作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非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非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提名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批准产生。主任委员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履行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当主任委员因客观原因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未在合理期限内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委员可通过协商方式推选一名委员代为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连选可连任。委员非因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事由,或不再担任董事职务,不得被无

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有足够能力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可以兼任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职务。第七条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考虑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非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非职工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非职工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对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1)提名或者任免非职工董事;(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3)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表决通过的提案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或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非职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均须经提名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按法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名或任命。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公司应当提供提名委员会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和其他资源。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非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

第十三条非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或聘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非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能需求、专业背景要求等具体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内部或通过人才市场等多种途径广泛搜寻符合本公司非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人选资料,整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三)提名人向董事会提出非职工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之前,需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非职工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四)非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条件,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五)提名委员会在收到被提名人的相关资料后,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非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提名非职工董事候选人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非职工董事候选人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除外。经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缩短或者豁免前述召开会议的通知时限。

遇紧急事务需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时,可即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通讯方式发出通知,但召集人须于会议中就紧急事由予以说明。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微信、专人送达或邮寄等其他有效送达方式进行通知。采用微信、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

知之日起两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提名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可以采用现场、视频、电话、通讯方式或者其他会议形式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其中投票表决包括书面表决、通讯表决等其他有效的投票表决方式。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提名委员会会议亦可以用视频网络会议、书面传签、电子签或其他经提名委员会认可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适格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也不得代理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委员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委员人数未超过提名委员会无关联关系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第二十四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证券办公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所称“过”、“超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细则所涉及的所有签字盖章文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可采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电子签章方式。

该等电子签署形式与手写签名或加盖对应实体印章(如适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业务性质要求必须采用传统书面

形式,或公司认为有必要时,相关方则应提供经手写签名及/或加盖实体印章的纸质原件。

第二十八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条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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