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信息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主体,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的制度。第三条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公司派驻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五)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符合本制度第九条标准的重大交易和日常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风险事项、重大变更事项、其他重大事项等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以上重大信息,且尚未履行报告义务时,应在获悉第一时间内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同时将有关材料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备案。
第七条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一)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会;
(二)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的专项会议。
第八条本制度所述“重大交易”与“日常交易”,包括:
(一)本制度所称重大交易,包括除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资产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本制度所称日常交易,是指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事项: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提供或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4.委托或受托销售;5.工程承包;6.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规定交易的,适用“重大交易”的规定。第九条重大交易中,对外投资及提供担保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报告,其余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日常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亿元;
(二)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亿元;
(三)公司或者深交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十条本制度所述与关联人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包括:
(一)第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第十一条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预计结果已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实际执行中超过预计总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关联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前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十二条本制度所述“重大风险事项”包括: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单次损失在
万元以上;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金额达
万元以上;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金额达
万元以上;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八)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九)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第十三条本制度所述“重大变更事项”包括: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五)相关监管机构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九)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通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向公司通报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通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因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等形成相关决议;
(二)因前期已披露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发生的诉讼和仲裁: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五)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七)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八)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以下重大信息,证券部将每月进行征询: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
造,相关事项对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
(二)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开展重大市场推广活动,订立与市场推广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信息披露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五)资本市场关注的重大信息,涉及未公开的生产经营数据、重大战略规划进展、战略合作、业务拓展动态、研发动态、重点项目(品种)动态、重大舆情等。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八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送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九条为使公司重大信息报送更具有时效性和连续性,报告义务人采取临时报送和每月征询两种方式报送内部重大信息,报送的书面文件须经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一)临时报送制度: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并在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给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视具体情况和相关规定向董事会呈报;
(二)每月征询制度:涉及本制度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的信息,证券部将每月进行征询,负有报送义务的部门(含子公司)应当于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证券部以书面形式提交月度重大信息报告,对当月预期发生的重大事项作出描述;若重大事项已发生,但预计重大事项即将发展到新的阶段时,各部门(含子公司)同样须在报告中作出描述。每月征询侧重于对已经发生的重要事项的信息传达和即将发生的重大事件的预期,保证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股东会、总经理办公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执行情况;
(二)公司拟就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不需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的,报董事长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
开披露。
第二十二条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报告或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第二十三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内部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证券部。
第二十五条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并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下属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部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第二十六条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敦促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
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组织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第二十九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