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明科技(002992)_公司公告_宝明科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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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明科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3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不履行或者未勤勉尽责履行职责和义务,或因其他个人原因导致报出的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使年报信息披

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号——业务办理》等规章、规范性文件,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控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形式第十条追究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一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之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第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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