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主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发行保荐书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二〇二六年二月
3-1-1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主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证券”或“保荐人”)接受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美新材”、“公司”、“发行人”)的委托,担任豪美新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项目”)的保荐人,张贵阳、范心平作为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保荐人及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本发行保荐书中若出现表格内合计数与实际所列数值总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3-1-2
目 录
目 录 ......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人 ...... 3
二、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人工作人员情况 ...... 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4
四、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人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 10
五、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11
第二节 保荐人的承诺事项 ...... 13
一、保荐人对本次发行保荐的一般承诺 ...... 13
二、保荐人对本次发行保荐的逐项承诺 ...... 13
第三节 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14
一、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 14
二、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合规性 ...... 15
三、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意见 ...... 22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23
五、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 31
六、本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 32
3-1-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人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人工作人员情况
(一)负责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代表人姓名及其执业情况
国泰海通证券指定张贵阳、范心平作为豪美新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
本次发行项目保荐代表人主要执业情况如下:
张贵阳先生,国泰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业务董事,保荐代表人,会计专业硕士。曾主持或参与广济药业(000952.SZ)非公开发行项目、比音勒芬(002832.SZ)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大禹节水(300021.SZ)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首华燃气(300483.SZ)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项目、中际旭创(300308.SZ)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大禹节水(300021.SZ)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露笑科技(002617.SZ)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华自科技(300490.SZ)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欣锐科技(300745.SZ)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铭普光磁(002902.SZ)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佛山照明(000541.SZ)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锌业股份(000751.SZ)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领益智造(002600.SZ)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项目、胜宏科技(300476.SZ)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光弘科技(300735.SZ)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泛亚微透(688386.SH)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永达股份(001239.SZ)IPO项目、尚航科技北交所IPO项目、领益智造(002600.SZ)发行可转债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项目等。张贵阳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范心平先生,国泰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助理董事,经济学硕士,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曾主持或参与泰恩康(301263.SZ)IPO项目、广信材料(300537.SZ)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欣锐科技(300745.SZ)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永达股份(001239.SZ)IPO项目、露笑科技(002617.SZ)非
3-1-4
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光弘科技(300735.SZ)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等。范心平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本次证券发行的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项目协办人:孙志勉先生,国泰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经济学硕士,曾参与露笑科技(002617.SZ)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欣锐科技(300745.SZ)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锌业股份(000751.SZ)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永达股份(001239.SZ)IPO项目、领益智造(002600.SZ)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项目、玉禾田(300815.SZ)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项目、胜宏科技(300476.SZ)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领益智造(002600.SZ)发行可转债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项目、光弘科技(300735.SZ)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泛亚微透(688386.SH)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苏州天脉(301626.SZ)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等。孙志勉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张跃骞、欧阳盟、付戈城、孟鹏、周筱俊、王宁、张震、郑子健、胡新炯。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 中文名称 | 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
| 股票上市地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股票简称 | 豪美新材 |
| 股票代码 | 002988 |
| 成立日期 | 2004年8月20日 |
| 上市日期 | 2020年5月18日 |
| 法定代表人 | 董卫峰 |
| 董事会秘书 | 吴鹏 |
| 注册资本 | 24,976.872万元 |
| 公司注册地址 | 清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基工业城 |
| 公司住所 | 清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基工业城 |
3-1-5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800765734276T |
| 所属行业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 公司经营范围 | 有色金属复合材料、轻合金材料、建筑智能系统产品、汽车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二)发行人股本结构
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单位:股
| 股份类别 | 股份数量 | 占比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77,203 | 0.03% |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249,674,340 | 99.97% |
| 三、总股本 | 249,751,543 | 100.00% |
(三)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和比例如下:
单位:股
| 序号 | 股东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限售股数量 | 股东性质 |
| 1 | 广东豪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81,729,600 | 32.72 | -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 2 | 南金贸易公司 | 54,047,000 | 21.64 | - | 境外法人 |
| 3 | 上海赤钥投资有限公司-赤钥1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1,660,000 | 4.67 | - | 其他 |
| 4 | 申万宏源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旺旺一号 | 2,961,784 | 1.19 | - | 境外法人 |
| 5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行业景气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290,537 | 0.92 | - | 其他 |
| 6 | 清远市泰禾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1,915,141 | 0.77 | -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 7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1,487,725 | 0.60 | - | 境外法人 |
| 8 | 上海赤钥投资有限公司-赤钥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332,131 | 0.53 | - | 其他 |
| 9 | 王金燕 | 1,254,905 | 0.50 | - | 境内自然人 |
| 10 | 吕修宾 | 1,174,100 | 0.47 | - | 境内自然人 |
| 合计 | 159,852,923 | 64.00 | - | - | |
注: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尚存5,282,400股股份未注销,
3-1-6
占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为2.21%。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豪美新材是一家集专业研发、制造、销售于一体的轻质高强铝基新材料解决方案提供商,已形成从熔铸、模具设计与制造、挤压到深加工以及下游系统门窗的铝基新材料产业链。公司一直致力于向产业链上下游拓展,追求高技术集成、高附加值和高品牌价值,现已发展成为一家专业从事汽车轻量化材料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应用以及建筑门窗系统产品集成的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是国内最具规模的汽车轻量化铝基新材料企业之一。
(五)发行人历次筹资、现金分红及净资产变化表
1、筹资情况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的历次股权融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历次筹资情况 | 上市时间 | 发行类别 | 募集资金净额 |
| 2020年5月18日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 58,989.35 | |
| 2022年3月4日 |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 81,316.57 |
2、现金分红情况
发行人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统计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现金分红金额(含税) | 9,933.33 | 16,117.56 | -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20,940.45 | 18,130.19 | -11,141.93 |
| 现金分红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 | 47.44% | 88.90% | - |
|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合计 | 26,050.89 | ||
| 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 9,309.57 | ||
|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占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 | 279.83% | ||
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规定,公司2023年以现金为对价、集中竞价为交易方式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为16,117.56万元。
3-1-7
3、净资产变化表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9.30 | 2024.12.31 | 2023.12.31 | 2022.12.31 |
| 所有者权益 | 271,725.80 | 263,787.75 | 253,238.36 | 218,783.57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 271,725.80 | 263,787.75 | 253,516.94 | 219,040.91 |
| 少数股东权益 | - | - | -278.58 | -257.33 |
(六)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1、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截至2025年9月30日,豪美投资持有公司8,172.96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2.72%;豪美投资通过泰禾投资间接持有公司191.51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77%,豪美投资合计持有公司33.49%比例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
截至2025年9月30日,董卫峰、董卫东分别持有豪美投资50%的股权,董卫东直接持有公司0.34%的股份;李雪琴持有南金贸易100%的股权,南金贸易持有公司21.64%的股份。董卫峰、董卫东、李雪琴合计控制公司55.47%的股份。董卫峰与董卫东系兄弟关系,董卫东与李雪琴系配偶关系,上述三人互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关系。
2017年11月20日,董卫峰(作为甲方)、董卫东(作为乙方)、李雪琴
3-1-8
(作为丙方)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明确约定:董卫峰、董卫东、李雪琴确认将继续采用对公司重大决策保持一致的方式对公司进行共同控制。《一致行动协议》约定的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决机制如下:“各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各方在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直接行使董事职权,直接或间接行使董事会召开提议权及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和表决权等直接享有或间接支配的股东权利)决定、实质影响或参与决策与豪美新材经营方针、决策和经营管理层的任免等有关的事项时,必须事先充分沟通、协商,必要时召开一致行动人会议,就有关事宜达成一致行动决定,并按照该一致行动决定在处理本条前述事项时采取一致行动。各方同意,如在按照上述约定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后,对该条所述事项仍无法达成一致行动决定,则以甲方(即董卫峰)意见为一致行动决定。”鉴此,董卫峰、董卫东及李雪琴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七)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1、报告期财务报表主要数据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9月30日 | 2024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 流动资产合计 | 439,563.09 | 417,700.02 | 370,108.73 | 330,554.34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229,981.09 | 223,075.55 | 220,848.72 | 196,973.01 |
| 资产总计 | 669,544.18 | 640,775.57 | 590,957.45 | 527,527.34 |
| 流动负债合计 | 290,262.69 | 259,048.71 | 278,834.04 | 201,735.37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107,555.69 | 117,939.11 | 58,885.04 | 107,008.40 |
| 负债合计 | 397,818.38 | 376,987.82 | 337,719.09 | 308,743.77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271,725.80 | 263,787.75 | 253,238.36 | 218,783.57 |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1-9月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营业收入 | 558,164.00 | 667,179.40 | 598,606.05 | 541,257.68 |
| 营业利润 | 14,942.09 | 23,771.95 | 18,824.36 | -8,924.39 |
| 利润总额 | 15,140.51 | 23,430.90 | 18,674.52 | -13,910.32 |
| 净利润 | 14,315.98 | 20,886.62 | 18,108.94 | -11,203.72 |
3-1-9
| 项目 | 2025年1-9月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14,315.98 | 20,940.45 | 18,130.19 | -11,141.93 |
| 少数股东损益 | - | -53.83 | -21.25 | -61.79 |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1-9月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7,404.82 | 21,964.43 | 27,032.58 | -11,786.36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9,809.79 | -3,641.13 | -43,078.48 | -27,120.93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5,852.42 | -209.32 | 9,970.32 | 46,958.52 |
|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29.24 | 98.44 | 132.40 | -142.56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18,286.63 | 18,212.42 | -5,943.18 | 7,908.67 |
|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36,717.37 | 55,004.01 | 36,791.59 | 42,734.77 |
2、报告期主要财务指标表
| 财务指标 | 2025年9月30日 | 2024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 流动比率(倍) | 1.51 | 1.61 | 1.33 | 1.64 |
| 速动比率(倍) | 1.25 | 1.33 | 1.09 | 1.26 |
| 资产负债率(合并) | 59.42% | 58.83% | 57.15% | 58.53% |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44.25% | 44.35% | 42.23% | 48.50% |
| 财务指标 | 2025年1-9月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 3.32 | 3.45 | 3.77 | 4.00 |
| 存货周转率(次) | 8.73 | 8.30 | 7.33 | 6.98 |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0.30 | 0.89 | 1.09 | -0.51 |
|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 -0.73 | 0.73 | -0.24 | 0.34 |
| 利息保障倍数(倍) | 2.78 | 3.30 | 2.75 | -0.14 |
注:上述指标中除母公司资产负债率外,其他均依据合并报表口径计算。为便于比较,2025年前三季度应收账款周转率及存货周转率已作年化出合理。除另有说明,上述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4)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账面价值;
(5)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账面价值;
(6)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普通股份总数;
(7)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普通股份总数;
3-1-10
(8)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利息支出。
四、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人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一)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2025年9月30日,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权益客需部通过自营股东账户持有8,900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0.00%;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衍生品投资部持有8,682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0.00%;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有限公司持有339,372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0.14%。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数量合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0.14%。
除上述情况外,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除可能存在少量、正常的二级市场证券投资外,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不存在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不存在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关于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其他关联关系的说明: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影响保荐人公正履行
3-1-11
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国泰海通制定并完善了《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投资银行类业务立项评审管理办法》《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管理办法》《投资银行类业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投资银行类业务项目管理办法》等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调查、内部控制、内部核查制度,建立健全了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内核的内部审核制度,并遵照规定的流程进行项目审核。
(一)内部审核程序
国泰海通设立了内核委员会作为投资银行类业务非常设内核机构以及内核风控部作为投资银行类业务常设内核机构,履行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审议决策职责,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进行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
内核风控部通过公司层面审核的形式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控制,履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者披露材料和文件的审核决策职责。内核委员会通过内核会议方式履行职责,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进行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决定是否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报送和出具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根据国泰海通《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内核委员会由内核风控部、质量控制部、法律合规部等部门资深人员以及外聘专家(主要针对股权类项目)组成。参与内核会议审议的内核委员不得少于7人,内核委员独立行使表决权,同意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决议应当至少经2/3 以上的参会内核委员表决通过。
国泰海通内核程序如下:
1、内核申请:项目组通过公司内核系统提出项目内核申请,并同时提交经质量控制部审核的相关申报材料和问核文件;
2、提交质量控制报告:质量控制部主审员提交质量控制报告;
3-1-12
3、内核受理:内核风控部专人对内核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满足受理条件的,安排内核会议和内核委员;
4、召开内核会议:各内核委员在对项目文件和材料进行仔细研判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质量控制报告,重点关注审议项目和信息披露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
5、落实内核审议意见:内核风控部汇总内核委员意见,并跟踪项目组落实、回复和补充尽调情况;
6、投票表决:根据内核会议审议、讨论情况和质量控制部质量控制过程以及项目组对内核审议意见的回复、落实情况,内核委员独立进行投票表决。
(二)国泰海通内核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内核委员会于2025年12月23日召开内核会议对豪美新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进行了审核,投票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不同意,投票结果为通过。根据内核委员投票表决结果,本保荐人认为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保荐人内核委员会同意将豪美新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上报深交所审核。
3-1-13
第二节 保荐人的承诺事项
一、保荐人对本次发行保荐的一般承诺
保荐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并组织编制了申请文件,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发行,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保荐人对本次发行保荐的逐项承诺
国泰海通证券作出如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发行募集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3-1-14
第三节 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接受豪美新材的委托,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保荐人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发展前景等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有关事项严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通过保荐人内核会议的审核。保荐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如下: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要求;发行人管理良好、运作规范、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基本条件;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因此,保荐人同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发行人本次发行,并承担相关的保荐责任。
一、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一)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
发行人于2025年11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决定将有关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发行人股东会审议通过
2025年12月4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3-1-15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三)发行人决策程序的合规性核查结论
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了合法有效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合规性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1、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1元,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将向特定对象发行。本次发行将不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1、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募集说明书、前次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和工商登记文件、公司章程、年度报告等文件,审阅发行人《审计报告》以及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的其他文件,查询相关部门官方网站,取得公司及相关人员出具的书面声明、相关部门针对发行人的证明文件,访谈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下述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3-1-16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 | 拟投入募集资金 |
| 1 | 华东汽车轻量化高性能铝型材及零部件产能扩充项目 | 60,140.85 | 40,312.14 |
| 2 | 华南汽车轻量化高性能铝型材及零部件产能扩充项目 | 63,189.74 | 55,418.80 |
| 3 | 研发创新中心建设项目 | 23,233.68 | 15,726.60 |
| 4 | 华南生产基地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 | 15,483.93 | 14,746.60 |
| 5 | 补充流动资金 | 48,850.00 | 48,850.00 |
| 合计 | 210,898.20 | 175,054.14 | |
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1-17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 | 拟投入募集资金 |
| 1 | 华东汽车轻量化高性能铝型材及零部件产能扩充项目 | 60,140.85 | 40,312.14 |
| 2 | 华南汽车轻量化高性能铝型材及零部件产能扩充项目 | 63,189.74 | 55,418.80 |
| 3 | 研发创新中心建设项目 | 23,233.68 | 15,726.60 |
| 4 | 华南生产基地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 | 15,483.93 | 14,746.60 |
| 5 | 补充流动资金 | 48,850.00 | 48,850.00 |
| 合计 | 210,898.20 | 175,054.14 | |
本次募集资金均用于主营业务相关支出,并非为持有财务性投资,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上述规定。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 | 拟投入募集资金 |
| 1 | 华东汽车轻量化高性能铝型材及零部件产能扩充项目 | 60,140.85 | 40,312.14 |
| 2 | 华南汽车轻量化高性能铝型材及零部件产能扩充项目 | 63,189.74 | 55,418.80 |
| 3 | 研发创新中心建设项目 | 23,233.68 | 15,726.60 |
| 4 | 华南生产基地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 | 15,483.93 | 14,746.60 |
| 5 | 补充流动资金 | 48,850.00 | 48,850.00 |
| 合计 | 210,898.20 | 175,054.14 | |
3-1-18
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方向均属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投资项目实施后,发行人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上述规定。
3、发行人不存在重大敏感事项、重大无先例情况、重大舆情、重大违法线索等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1)经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情况特殊、重大复杂敏感的事项。
(2)经检索《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要求,并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涉及缺乏明确规则依据、对已有规则的解释、或适用存在不同认识的重大无先例情形。
(3)经查询百度搜索等公开信息平台,对媒体关于发行人的新闻报道进行全面搜索,并检索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海关进出口信用信息平台、市场监督及生态环境、税务主管部门等网站,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舆情信息。
(4)经查询百度搜索、信用中国等公开信息平台,并对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相关处罚,检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站,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发行人及发行上市相关人员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4、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募集说明书以及前次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和工商登记文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最终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75,054.14万
3-1-19
元,含本数)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7,492.55万股(含本数)。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距离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的时间间隔已超过18个月。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75,054.14万元(含本数),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 | 拟投入募集资金 |
| 1 | 华东汽车轻量化高性能铝型材及零部件产能扩充项目 | 60,140.85 | 40,312.14 |
| 2 | 华南汽车轻量化高性能铝型材及零部件产能扩充项目 | 63,189.74 | 55,418.80 |
| 3 | 研发创新中心建设项目 | 23,233.68 | 15,726.60 |
| 4 | 华南生产基地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 | 15,483.93 | 14,746.60 |
| 5 | 补充流动资金 | 48,850.00 | 48,850.00 |
| 合计 | 210,898.20 | 175,054.14 | |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非资本性支出占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7.91%,未超过30%。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并非为持有财务性投资,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亦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本次证券发行数量、融资间隔、募集资金金额及投向具备合理性,系理性融资,融资规模合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领域开展。本次发行符合“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或者其他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中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针对性地披露业务模式、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政策、会计政策等信息,并充分揭示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5、本次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经核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3-1-20
的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具体发行对象将在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由发行人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等情况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发行人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因此,本次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6、本次发行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即“发行底价”)。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由发行人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等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的原则,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因此,本次发行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7、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3-1-21
因此,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8、本次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确定方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本次发行最终发行价格及发行对象均在发行人本次发行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文后,由发行人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以及公司股东会的授权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因此,本次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确定方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9、本次发行锁定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发行对象所认购股票的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行对象基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所取得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因此,本次发行锁定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10、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规定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取得了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函,公司及控股股东、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亦未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3-1-22
因此,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11、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仍为董卫峰、董卫东、李雪琴,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1、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7,492.55万股(含本数),不超过发行前总股本的30%,符合上述适用意见的相关规定。
2、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已经超过18个月,符合上述适用意见的相关规定。
3、经核查并经确认,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上述适用意见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条件。
三、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意见
(一)保荐人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
经核查,国泰海通在本项目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亦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保荐人对发行人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聘请的中介机构情况如下:
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律师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发行人会计师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上
3-1-23
机构均为本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除此之外,发行人还存在如下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
(1)聘请了深圳市谦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募投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出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聘请了深圳尚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协助开展工作底稿整理工作;
(3)聘请了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开展印务及申报相关服务工作。
经核查,发行人上述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要求。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1、下游行业需求波动的风险
经过多年发展,公司现已成为一家专业从事汽车轻量化材料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应用以及建筑门窗系统产品集成的企业,是国内最具规模的汽车轻量化铝基新材料企业之一。汽车轻量化铝型材作为公司重要的收入来源,也是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点发展的业务之一。
汽车行业作为汽车轻量化铝型材的下游需求行业,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汽车产业与宏观经济的波动相关性明显,全球及国内经济的周期性波动都将对我国汽车生产和消费带来影响。如果汽车行业受到宏观经济的不利影响,汽车产销量下降,可能会造成公司的订单减少、存货积压、货款收回困难等情况,因此公司存在受下游行业需求波动的风险。
2、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近年来,公司抓住行业快速发展机遇,凭借对行业的深刻理解和技术创新优势,不断提高产品附加值,保持业绩稳健增长。如果公司的竞争对手在基础材料、生产技术、成本控制等方面实现较大突破,而公司无法持续适应市场需求,可能会对公司现有和潜在的客户资源产生一定的威胁,进而对公司的业务规模和盈利
3-1-24
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二)经营风险
1、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主要原材料为铝锭、铝棒等。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材料占比较高,铝锭价格波动对公司经营有较大影响。铝锭价格受国际、国内多种因素影响,虽然公司产品的定价方式为“铝锭价格+加工费”,当铝锭价格波动时公司具备一定的转嫁成本的能力。但是未来国内铝锭价格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铝锭价格持续大幅波动,将给公司的资金周转、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加工费变动风险
公司对产品采取“铝锭价格+加工费”的定价模式。公司加工费报价,主要是由不同产品类别、工艺、品质要求以及加工复杂程度所决定的。根据行业内定价模式,公司产品毛利率受加工费影响较大。
公司产品加工费水平受客户材质选择、产品深加工程度、销售模式和市场竞争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如公司收取的加工费大幅下降,将对公司的盈利能力造成负面影响。
3、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作为铝合金型材的生产制造企业,生产制造过程中主要涉及熔炼、铸造、挤压、深加工等高温、高压的生产工艺,以及熔炼炉、挤压机、数控机床等危险性相对较高的生产设备。员工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风险隐患。报告期内,公司子公司曾经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权部门出具的专项证明,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涉及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公司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了安全生产制度,并在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但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如不能始终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能力和意识,及时维护、更新相关设施、设备,公司仍然存在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
3-1-25
4、部分地块未能及时开工、竣工导致的违约风险
2017年3月29日,按照清远市关于银盏特色小镇的规划要求,清远市国土资源局与豪美新材签署合同编号为“441801-2017-000021”及“441801-2017-000022”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称“《改造合同》”),豪美新材清远的厂区土地用途由工业用地转为城镇住宅用地兼容批发零售用地、住宅餐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和其他商服用地,约定动工时间及竣工时间为2018年3月29日及2020年3月29日。根据《改造合同》相关补充合同,涉及地块的动工时间及竣工时间已分别延期至2025年11月29日及2027年11月29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发行人尚未进行改造,根据《改造合同》之约定,受让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发行人存在未能及时开工、竣工的风险导致的违约风险。根据清远市自然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025年6月作出的《关于明确解决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三旧”改造地块开发利用方案的函》,为避免产生开竣工违约金及闲置土地处置风险,建议发行人按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开发建设,考虑将泰基工业园约357亩的产能和厂房设备搬迁至电子信息产业园的新园区,腾空土地后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进行开发建设;或是申请调整土地用途,由现商住用地调整为工业用地,退回因实施“三旧”改造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发行人已复函清远市自然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拟申请调整土地用途为工业。目前政府拟将上述地块调整为一类工业用地并进行公式,发行人将在政府部门规划调整完成后,及时与政府部门沟通变更上述土地用途。
5、部分不动产产权瑕疵风险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子公司存在部分不动产未履行报建手续、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情况,包括豪美精密的部分挤压以及综合车间(账面价值为8,264.48万元)以及贝克洛的喷淋房等辅助型不动产(账面价值为389.58万元),前述资产占报告期末发行人资产总额比例为1.29%,关于相关的瑕疵资产,公司计划补
3-1-26
充办理报建手续以及后续的不动产权证。若公司未能顺利完成相关手续的办理,该等建筑物可能被责令拆除,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6、实际控制人股票质押风险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实际控制人董卫峰、董卫东、李雪琴控制公司138,546,84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5.47%,其中质押股份数量为61,700,000股,占其持股总数比例为44.53%,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4.70%。未来若公司股价出现大幅下跌的极端情况,而控股股东豪美投资、南金贸易作为出质人以及实际控制人未能及时补充质押物、追加保证金等,则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7、居间代理销售模式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中销售服务费金额分别为5,927.37万元、4,711.41万元、3,997.20万元和2,800.02万元,主要系居间代理模式下的销售服务费,受境外销售收入下滑的影响,呈逐年下降的趋势。在该模式下,居间商提供居间服务,为公司进行客户开发,并与潜在客户接洽、谈判,公司获得订单后,与客户签署销售协议,组织发货、结算,在完成销售后向其支付一定比例的服务费。报告期内,公司与主要居间商合作较为稳定。若未来居间商停止为公司提供居间代理服务,可能对公司市场开拓及经营业绩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同时,公司无法完全控制居间商,若该等主体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采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的行为,可能使公司品牌及声誉受损,甚至使公司面临遭受调查、处罚等风险,进而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三)财务风险
1、业绩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541,257.68万元、598,606.05万元、667,179.40万元和558,164.0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1,141.93万元、18,130.19万元、20,940.45万元和14,315.98万元。2022年度公司归母净利润出现亏损,主要系安全生产事故损失及大额资产减值计提所致。2023年度及2024年度,随着汽车轻量化业务的快速发展,公司业绩稳步向好。最近一期,公司出现“增收不增利”的情况,主要系毛利率的下降以及研发投入的上升所
3-1-27
致。
公司产品成本中的直接材料占比较高,主要原料市场价格的波动对公司毛利水平存在一定影响。此外,受境外部分国家和地区针对铝制品实施的“双反”政策影响,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占比分别为18.45%、10.22%、7.19%和6.16%,呈逐年下降趋势。未来若主要原料市场价格上升且公司无法及时向下游客户传导、汽车轻量化铝型材业务定点车型销售不及预期、境外客户需求持续下降,亦或是出现行业政策、经济环境变化或者行业竞争进一步加剧等情况,公司业绩存在下滑的风险。
2、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10.21%、12.61%、12.02%和10.65%,存在一定的波动。公司2023年度毛利率较2022年度有所回升后,2024年度及2025年1-9月呈下降的趋势。2022年度毛利率水平较低部分原因系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停产,除此之外,公司毛利率还受主要原料市场价格波动、产品售价变动及产能利用率等因素的影响。若未来公司下游行业的市场需求波动、行业竞争进一步加剧导致产品加工费下跌,或者客户提出产品降价要求,或者原材料价格上升且无法及时向下游客户传导、业务规模缩小导致产品成本增加,可能导致公司毛利率进一步下降,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应收款项较高的风险
2022年末、2023年末、2024年末和2025年9月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38,191.77万元、179,145.46万元、207,355.03万元和240,354.31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1.81%、48.40%、49.64%和54.68%。报告期内,随着公司销售规模不断扩大,应收账款余额有所增长。若未来公司主要客户的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将会对公司的资金周转和经营发展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4、存货跌价的风险
公司存货包括原材料、库存商品等。随着公司销售规模的增长,存货金额也逐年增长。虽然公司实行“以销定产,以产定购”的生产和采购模式,但未来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存货规模可能继续保持增长,若行业发生重大不
3-1-28
利变化或重要客户违约,公司出现产品价格急剧下降或形成呆滞,公司存货将存在跌价的风险。
5、经营性现金流量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1,786.36万元、27,032.58万元、21,964.43万元和7,404.82万元,存在较大波动。公司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9,395.80万元、17,982.71万元、20,504.30万元和14,013.64万元,整体变动趋势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基本一致。公司2022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主要是由于原材料铝锭市场价格较高,外加子公司安全事故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报告期其他期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为正向流入。
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受盈利水平、采购付款周期、客户回款周期等因素影响。若未来公司主要客户回款周期延长或回款困难、未能合理安排采购周期计划,或是出现市场竞争加剧、原材料价格上涨未能及时向下游客户传导导致毛利率下滑等情况,将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资金周转及生产经营。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产能消化的风险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拟投入华东汽车轻量化高性能铝型材及零部件产能扩充项目、华南汽车轻量化高性能铝型材及零部件产能扩充项目、研发创新中心建设项目、华南生产基地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主营业务产品产能将有所增加。虽然公司已经综合考虑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下游客户需求及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等因素,对本次募投项目中的建设项目实施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但若未来国内外经济环境、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容量、市场竞争状况、行业发展趋势等发生不利变化,或公司产品不能满足客户要求、市场开拓不及预期、供应链地位发生不利变化、在手订单未能有效执行,则本次募投项目可能面临实施进度不及预期、新增产能无法被及时消化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1-29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能达到预期建设进度和效益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效益是基于现有业务盈利水平、预计市场空间、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基础上做出的合理预测。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完成至产能完全释放均需要一定时间,在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实施过程中,项目可能受产业政策变化、市场需求变化、市场竞争导致产品销售价格下跌、募集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厂房建设工期、生产设备安装及调试、产品市场开发等因素影响,进而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面临实施进度不达预期或无法实现预期效益的风险。
3、新增产能利用不足及折旧摊销对业绩影响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将会使公司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规模增大,并将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计提折旧摊销,短期内会新增折旧摊销费用,在一定程度上将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如果未来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者项目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使得募投项目在投产后未能达到预期效益,则公司存在因折旧摊销费增加而导致公司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4、前次募投项目未达预期效益的风险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前次募投项目中的“铝合金新材建设项目”和“年产2万吨铝合金型材及200万套部件深加工技术改造项目”存在效益不达预期的情形。前次募投项目的效益预测系发行人根据测算时点的行业环境、市场趋势、市场竞争情况、原材料市场价格等因素,针对项目完整投入前提下所进行的测算,但受到近年来国际贸易政策变化、行业竞争程度加剧等因素的影响,上述项目未达到预期收益。虽然上述项目已完成结项/终止,但对应产线仍在运行,如果未来上述影响因素持续存在,上述事项可能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5、募投项目审批不及预期的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完成发改备案,“华东汽车轻量化高性能铝型材及零部件产能扩充项目”和“华南汽车轻量化高性能铝型材及零部件产能扩充项目”的环评批复审批工作正处于积极推进办理中。公司不排除无法通过相关部门审批或审批进度不及预期的风险,该等事项将对项目投资进度、整体实施产生不利影响或导致项目无法实施及本次发行
3-1-30
无法完成。
6、募投项目用地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中,“华东汽车轻量化高性能铝型材及零部件产能扩充项目”和“华南汽车轻量化高性能铝型材及零部件产能扩充项目”存在拟使用租赁厂房及土地的情形。目前,发行人已经与当地主管机关就募投项目的实施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并约定了物业租赁事项,但尚未与地块出租方签订租赁协议。此外,地块出租方需在履行国有不动产权转让程序后方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最终能否取得募投项目用地以及取得时间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若出现无法如期签订租赁协议、出租方未能如期取得募投项目用地等致使募投项目不能如期完成或顺利实施,将可能对项目的完成进度产生一定影响。
7、募投项目研发风险
本次“研发创新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向汽车高性能轻量化零部件产品开发、低空飞行器用轻量化机体与动力系统结构件开发、机器人轻量化关节与结构系统产品开发、高散热液冷散热器新产品开发及产业化等课题。虽然公司已对本次募投项目相关政策、市场前景、技术可行性、研发计划合理性等进行了充分论证,并有相关技术储备,但由于募投项目存在一定的研发周期,可能出现市场环境变化、研发进展缓慢而又未能及时调整、产业链配套保障无法达到项目预期要求等情况,导致本次募投项目研发进度不及预期、研发结果不确定或研发失败等情况,进而将影响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五)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相关风险
1、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股本规模及净资产规模相应增加。由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可能需要一定时间才能得以体现,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2、发行审批风险
本次发行方案尚需多项条件满足后方可实施,包括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等。本次发行方案能否获得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存在
3-1-31
不确定性,公司就上述事项取得相关批准的时间也存在不确定性。
3、股票价格风险
股票市场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并存。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还受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金融政策的调控、股票市场的交易行为、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本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
五、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豪美新材是一家集专业研发、制造、销售于一体的轻质高强铝基新材料解决方案提供商,已形成从熔铸、模具设计与制造、挤压到深加工以及下游系统门窗的铝基新材料产业链。公司一直致力于向产业链上下游拓展,追求高技术集成、高附加值和高品牌价值,现已发展成为一家专业从事汽车轻量化材料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应用以及建筑门窗系统产品集成的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是国内最具规模的汽车轻量化铝基新材料企业之一。公司先后开发出了乘用车结构用高性能铝合金及型材制备技术(获广东省科技进步一等奖)、高强高淬透新型7系铝合金及其制备工艺技术、2系7系等高端合金成分熔炼、铸造、挤压及热处理等核心技术,是国内少数能批量加工车用7系铝挤压合金的企业之一。在材料开发上,公司重点针对汽车轻量化领域进行开发,同时针对性地开发新兴领域所需的轻量化材料,以满足国内新兴行业快速发展对铝合金轻量化材料的需求。
公司作为轻质高强铝基新材料解决方案提供商,向凌云股份、长盈精密、英利汽车、卡斯马等优质汽车零部件制造商提供高强铝挤压合金材料,应用终端覆盖奔驰、宝马、丰田、本田等一线合资品牌,广汽、长城、吉利、奇瑞、长安等自主品牌,小鹏、赛力斯、蔚来、小米汽车等造车新势力,是国内最具规模的汽车轻量化铝基新材料企业之一
公司建筑用铝型材主要用于门窗、幕墙等方面。门窗的应用领域包括住宅、商业建筑、公共设施、工业厂房等多个方面;公司产品应用于国内多个地标性建筑,如广州塔、深圳平安金融中心、广州东塔、上海环球金融中心、武汉绿地中心等;并应用于阿联酋阿布扎比国际机场、阿联酋萨伊德大学、吉隆坡四季酒店等“一带一路”沿线多项海外工程。
3-1-32
工业用铝作为一种新型材料,具备密度更低、加工性能更好、耐腐蚀性更高的特征,近年来在工业应用中越来越广泛,“铝代铜”“铝代钢”成为工业铝材发展趋势。公司工业铝型材业务通过向高附加值产品和应用领域发展,逐步从传统的铝模板、车厢板等向储能、新能源充电桩、特高压建设等“新基建”领域以及硬质合金零部件等高端装备领域升级;公司下属的“贝克洛”品牌系统门窗是国内传统模式改造者,解决了目前门窗市场需求零散、品质参差不齐的行业痛点。贝克洛重新将分散的市场需求与无序的生产供给进行链接整合,提供一站式标准服务,打造门窗产业链集成平台,提高上下游的效率与效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的门窗解决方案。公司凭借研发技术、新材料开发、质量以及客户和品牌优势,成为行业领先企业,所打造的“HAOMEI”品牌已经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认知度,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等荣誉,并连续被中国有色金属加工工业协会评选为“中国建筑铝型材十强”企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政策及行业趋势。本次募投项目产品为汽车轻量化铝型材,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之汽车轻量化材料应用的鼓励类产业。在全球绿色低碳转型及“碳中和”的背景下,汽车轻量化已成为全球汽车工业的一致目标。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符合《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促进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发展行动方案》《“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等产业规划和政策。
综上,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前景良好。
六、本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人认为:作为豪美新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人,国泰海通证券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规定,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部门进行了集体评审,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独立审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后,认为豪美新材具备了《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进一步充实资本金,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经营发展战略,有利
3-1-33
于促进发行人持续发展。因此,国泰海通证券同意保荐豪美新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以下无正文)
3-1-34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主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的签字盖章页)
| 项目协办人(签名): | ||
| 孙志勉 |
| 保荐代表人(签名): | ||||
| 张贵阳 | 范心平 |
|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 ||
| 郁伟君 |
| 内核负责人(签名): | ||
| 杨晓涛 |
|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 ||
| 郁伟君 |
| 总裁(签名): | ||
| 李俊杰 |
|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名): | ||
| 朱 健 | ||
保荐机构(盖章):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35
附件: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已与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签订《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保荐协议》(以下简称“《保荐协议》”),为尽职推荐发行人本次发行,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本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张贵阳、范心平具体负责保荐工作,具体授权范围包括:
1、协助发行人进行本次保荐方案的策划,会同发行人编制与本次保荐有关的申请材料。同时,保荐机构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2、保荐代表人应当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中有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进行审慎核查,其所作的判断与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有权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相关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3、协调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联系,并在必要时根据该等主管机构的要求,就本次保荐事宜作出适当说明。
4、保荐代表人的其他权利应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双方签订的《保荐协议》的约定。
(以下无正文)
3-1-36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主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张贵阳 范心平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字):
_________________
朱 健
授权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