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002987证券简称:京北方公告编号:
2025-054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会议的召开时间:
(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25年
月
日(星期一)14:30
(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月
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月
日9:15—15:00。
、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号青政大厦
层会议室
、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费振勇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13人,代表股份522,363,2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217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516,998,6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99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05人,代表股份5,364,5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84%。
8、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05人,代表股份5,364,5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8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05人,代表股份5,364,5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84%。
9、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并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1,978,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4%;反对321,6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6%;弃权62,7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980,1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341%;反对321,6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966%;弃权62,7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93%。
本议案已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8,871,9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16%;反对3,413,1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34%;弃权78,1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73,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206%;反对3,413,1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6230%;弃权78,1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63%。本议案已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18,854,5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83%;反对3,414,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37%;弃权93,7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55,9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5963%;反对3,414,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566%;弃权93,7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71%。本议案已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18,848,0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71%;反对3,417,3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42%;弃权97,7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49,4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751%;反对3,417,3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7031%;弃权97,7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218%。
5、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18,816,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11%;反对3,449,5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04%;
弃权96,8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同意1,818,1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8917%;反对3,449,5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3033%;弃权96,8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50%。
6、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18,798,9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77%;反对3,466,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37%;弃权97,4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00,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5599%;反对3,466,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6240%;弃权97,4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61%。
7、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18,834,3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44%;反对3,444,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95%;弃权83,9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35,7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197%;反对3,444,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158%;弃权83,9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44%。
8、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18,820,1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17%;反对3,442,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91%;弃权100,1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21,5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550%;反对3,442,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1785%;弃权100,1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64%。
、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18,853,1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80%;反对3,410,1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28%;弃权99,94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54,5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5698%;反对3,410,1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5671%;弃权99,94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3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赵力峰、卢江霞
、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