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佳股份(002982)_公司公告_湘佳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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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6-01-15

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14号)核准,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公开发行了64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64,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含税)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30,463,500.00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证报告》(天健验字[2022]2-8号)。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2025年12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募投项目之一“1350万羽优质鸡标准化养殖基地建设项目”中的“夹山镇浮坪村鸡场”的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进行变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76)。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广西湘佳牧业有限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1广西湘佳牧业有限公司广西湘佳牧业有限公司石埇养殖基地项目及八东养殖基地项目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805578626700001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甲方1: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甲方2:广西湘佳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05578626700001,截至2026年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夹山镇浮坪村鸡场项目(即广西湘佳牧业有限公司石埇养殖基地项目及八东养殖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_/_月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曹冬、刘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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