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杰股份(002975)_公司公告_博杰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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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杰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30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录

目录 ...... 2

第一章总则 ...... 1

第二章委员会组成 ...... 1

第三章委员会职责 ...... 2

第四章委员会会议 ...... 3

第五章委员会工作机构 ...... 5

第六章委员会会议记录 ...... 5

第七章附则 ...... 6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规范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审计制度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有关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委员会由三至五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较高的会计、财务管理和法律知识,其中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提名表决通过。

第五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由董事会提名表决通过。

第六条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

委员资格自动丧失。第八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九条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第十条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以下情况之一时,主任委员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7日内签发召开会议的通知:

(一)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

(三)2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第十六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当负责将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前3日(特殊情况除外)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送达各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会议举行的方式、时间、地点、会期、议题、通知发出时间及有关资料。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在通知全体委员的前提下,可以随时召开临时审计委员会,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

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最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第十九条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条委员会委员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出席;或者在一年内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次数不足会议总次数的四分之三的,视为不能履行委员会职责,董事会可根据本规则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主持。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会议就会议所议事项进行研究讨论,委员会委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充分地发表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其应当在向董事会提交的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除《公司章程》或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二十四条如有必要,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专家或者社会专家、学者及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根据委员会委员的要求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五条当委员会所议事项与委员会委员存在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有关事项依法公开前,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委员会工作机构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委员会与相关各部门的工作。董事会秘书列席委员会会议。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与公司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发会议通知等会务工作。

(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准备和提供会议所议事项所需的相关资料,负责与有关部门(包括委员会在议事过程中聘请的公司有关专家或者社会专家、学者及中介机构)的联络。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依据委员会的职责制定为委员会提供服务的相关工作制度和程序,报董事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有责任为委员会提供工作服务,为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提供支持和配合。

第六章委员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制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编号及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

(三)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

(四)会议议题;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及独立董事意见;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出席会议的委员、列席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应在会议后合理时间内送交委员会全体委员供其表达意见。

第三十一条委员会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会议材料由公司档案室按照公司有关档案管理制度保存。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规则报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规则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规则不包括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时颁布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但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前”,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第三十五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或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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