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安达(002972)_公司公告_科安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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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安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27

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促进公司 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及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本制度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 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业绩匹配,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责任义务匹配;

(三)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 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 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年度考核和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方案

第六条公司独立董事实行独立董事固定津贴,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绩效考核,不享受绩效薪酬。按照《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根 据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职责确定,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等组成,其中绩效 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基本薪酬参考同 地区、同行业类似岗位薪酬水平,并结合职位、岗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 等因素综合确定;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目标绩效薪酬为基础,结合公司经营业绩 和个人年度绩效等指标最终核定;非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 人员津贴由董事会决定。

第八条如果非独立董事为公司员工的,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不另行发 放董事津贴;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如高级管理人员在 公司兼任其他职位的,该薪酬为其全部职务的薪酬总额。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 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年度结束后,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 据开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

第九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在定期报告中应当披露原因。

第四章薪酬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半年发放。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 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按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按月度、季度、年度 绩效考核评价后发放,未达到绩效考核指标的降低发放标准或不予发放。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 公司的有关规定,扣除下列事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一)应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 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下列情形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减少发放或不再继续发放薪酬或津贴:

(一)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六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每年原则上可进行一次调整。薪 酬调整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通胀水平、公司经营业绩状况、 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等方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调整由董事会审议,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实施;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调整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章其他激励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 励并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 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的相关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确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有利于激励非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高工作绩效和促进经营指标达成的其他激励方案,并制订相应的 考核办法。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冲突的,应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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