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安达(002972)_公司公告_科安达: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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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安达: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6

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三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及时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三章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二)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三)向公司提出提案;

(四)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七)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十)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十一)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十二)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十三)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十四)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十五)审查和评价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和收购、兼并等重大投资活动;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公司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上市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审计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公司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五)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情况;

(六)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宜。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前条所提及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形成相关书面决议,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于会议召开三天前可以书面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作为独立董事的委员主持。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十九条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采用签署表决方式。第二十条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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