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远气体(002971)_公司公告_和远气体: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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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0-10

证券代码:002971证券简称:和远气体公告编号:2025-069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0月9日(星期四)14:30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的地点:宜昌市伍家岗区伍临路33号鑫鼎大厦3楼3号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涛先生

5、公司于2025年9月19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6)。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15,284,8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1,235,000股的54.5766%。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本次会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71,629,2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1,235,000股的

33.9098%。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724,0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1,235,000股的0.8162%。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3,655,5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1,235,000股的20.6668%。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3,899,6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1,235,000股的11.3142%。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5,623,7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1,235,000股的12.1304%。

4、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5,260,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0%;反对21,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8%;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599,4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055%;反对21,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848%;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9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5,261,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4%;反对2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4%;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600,0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075%;反对2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827%;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9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5,249,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7%;反对30,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2%;弃权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588,7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638%;反对30,2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179%;弃权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83%。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左可波、胡阳春雪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会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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