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002970证券简称:锐明技术公告编号:
2025-080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
月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5年激励计划》”)的规定以及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现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2025年
月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2025年
月
日至2025年
月
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或意见。2025年
月
日,公司披露了《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025年
月
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于2025年
月
日披露了《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5年
月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2025年
月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向符合条件的
名激励对象授予
万份股票期权。
、2025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
45.63元/份调整为
44.93元/份。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5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含预留部分)的行权价格由
44.93元/份调整为
44.53元/份,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情况说明
、调整事由公司于2025年
月
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2025年
月
日,公司披露了《2025年半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公告编号:
2025-076),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具体内容为:以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180,478,500股为基数,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向全体股东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72,191,400元,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公司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
月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
月
日。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2025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本次激励计划公
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完成行权登记期间,若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调整方法派息:
P=P
-V其中:
P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大于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公司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成后,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为:
P=44.93-0.40=44.53元/份(四舍五入后保留
位小数)。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价格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对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5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锐明技术就2025年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已经履行了现阶段所需必要的批准和授权,2025年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2025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备查文件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