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设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和业绩的原则;
(二)遵循责权利对等、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三)符合公司长远利益。第四条如出现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战略发生重大调整或公司经营业绩出现较大波动等情况,董事会可及时提出调整本制度的议案。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公司股东会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并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构成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根据其所兼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职务,按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执行。公司董事如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则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者津贴。
(二)公司独立董事年度津贴为税前8万元人民币,每个季度支付一次,每次支付2万元人民币。独立董事参加规定的培训、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可在公司据实报销。
第九条本制度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为含税金额(即税前金额),公司依法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税费。
第四章薪酬调整
第十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
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
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及岗位变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