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达期货(002961)_公司公告_瑞达期货: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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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达期货: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0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1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 1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 2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 5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的督导 ...... 6

第六章责任追究 ...... 7

第七章附则 ......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健全内部经济监督、检查机制,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分支机构等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指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公司保障各项审计活动开展所需经费支持。

第六条内审部应配置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的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设负责人1名,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严格设置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审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第七条内审部应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向内审部负责人主动提出并

予以回避。第九条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取得的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内审部依照本制度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内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一条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办理其他与审计职责有关的工作。

第十二条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审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四条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审部负责。公司根据内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第十六条内审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限:

(一)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资金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等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有权检查被审计对象的会计账目、凭证、账簿、业务记录、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检查资金、资产管理情况,查看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三)有权参加被审计对象与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五)就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及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对象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对象和个人,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七条当遇有重大、复杂审计项目任务时,内审部可要求财务、交易、IT等部门的有关人员与审计人员共同组成专项审计组。必要时,经有关领导批

准可聘请外部人员或借助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第十八条审计人员按本制度规定行使审计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保护,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履行职责,不得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对审计人员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的人员,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相应的处罚、处分。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编制审计工作计划及具体审计方案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及相关要求,内审部拟定年度及季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根据年度审计计划或临时审计需求,制定具体审计方案,确定审计组成员,做好审计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通知被审计对象

内审部应提前3日向被审计对象下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对象接到通知后,应按有关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积极配合,并为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各项支持。

第二十一条组织实施审计项目

(一)审计人员按照预定的审计方案实施审计,可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询问或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做好审计记录。

(二)重大、复杂的审计项目,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对象正式开展审计工作前,可要求被审计对象召集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参加与审计组的沟通会,介绍有关情况,明确审计要求,以取得被审计对象及其有关人员的理解与配合。

第二十二条归集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人员在审计查证工作结束后,要对审计记录、证明材料、审计结果进行分析、整理、复核,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

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必要时材料需经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第二十三条撰写审计报告

(一)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人员应进行综合分析,对被审计单位的被审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撰写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审计报告要做到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评价客观,结论恰当,处理意见正确。

(二)审计报告审定前,必要时应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和确认。如报告经确认确有不实之处,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三)审计报告及审计处理处罚建议书(若有)经审定后,正式下达被审计对象。被审计对象必须严格遵照执行(需有关部门配合执行的,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并将执行结果反馈给内审部,内审部对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审计处理、处罚建议

对被审计对象存在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的行为,内审部应当根据审计结果,审慎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建议和意见,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等。

第二十五条被审计单位的申诉

(一)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后,如有异议,可在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二)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申诉,公司审计委员会在接到申诉后5日内作出处理,对不适当的决定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审计资料归档

审计项目结束后,内审部应按照公司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做好审计资料的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内部审计结果得以充分利用,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的督导

第二十八条内审部负责人对督导工作负主要责任,审计组组长负责审计现场的督导工作。对于重大或敏感的审计问题,内审部负责人应直接进行督导。内审部负责人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尽可能减少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风险。

第二十九条在督导工作中,应遵循重要性、谨慎性和客观性原则。

(一)各级督导人员应根据审计人员的知识与技能,以及审计项目的复杂性,有重点地进行督导工作。

(二)实施督导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进行合理的专业判断,减少审计风险。

(三)实施督导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做到客观公正。

第三十条督导工作应当贯穿于审计项目的全过程,包括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和审计终结三个阶段。

第三十一条各级督导人员的督导工作主要如下:

(一)应确保审计人员明确审计目标和审计责任,并具有完成审计项目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

(二)了解被审计对象的业务性质和需要特别关注的重大问题,制定可行的审计方案。

(三)按批准后的审计方案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并针对新发现的重要问题修订、完善审计方案。

(四)应复核审计人员所编工作底稿的质量。

(五)应确认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及可靠性。

(六)应确认审计报告的准确性和审计建议的可行性。

(七)对被审计对象提出的异议应进行核实、复查,并及时给予答复。

(八)应确认审计目标的完成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尚未解决的重要问题。

(九)应确认审计人员遵循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和规范的情况。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审计人员工作成绩显著、对公司贡献突出的,应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严重失职渎职、泄露公司重要秘密

的审计人员,视情节轻重和给公司造成的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三条内审部在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对象及有关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司内部问责制度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相关资料等;

(四)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并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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