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49证券简称:华阳国际公告编号:2025-066债券代码:128125债券简称:华阳转债
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于2025年9月11日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11日(星期四)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上午9:15—2025年9月1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5日
三、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唐崇武
3、会议地点: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龙华设计产业园总部大厦3栋四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通知: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需审议的事项及投票表决的方式和方法已于2025年8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刊载。
四、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5人,代表股份112,356,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312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11,918,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088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4人,代表股份43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4%。
2、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出席会议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6人,代表股份1,596,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4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158,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0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4人,代表股份43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4%。
五、评议及表决结果
1.01、审议并通过:修订《公司章程》
总表决情况:同意112,23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6%;反对11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4%;弃权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7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135%;反对11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109%;弃权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57%。
1.02、审议并通过: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112,23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936%;反对11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4%;弃权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7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135%;反对11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109%;弃权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57%。
1.03、审议并通过: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总表决情况:同意112,23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6%;反对11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4%;弃权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7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135%;反对11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109%;弃权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57%。
1.04、审议并通过: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112,23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6%;反对11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4%;弃权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7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135%;反对11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109%;弃权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57%。
2.01、审议并通过: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0.1024%;弃权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7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821%;反对11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109%;弃权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70%。
2.02、审议并通过: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112,22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34%;反对12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27%;弃权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6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930%;反对12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313%;弃权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57%。
2.03、审议并通过: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112,23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29%;反对11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8%;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7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634%;反对11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359%;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07%。
2.04、审议并通过: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0.1024%;弃权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7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135%;反对11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109%;弃权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57%。
2.05、审议并通过: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112,23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87%;反对12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74%;弃权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7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626%;反对12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617%;弃权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57%。
2.06、审议并通过: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112,23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6%;反对11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4%;弃权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7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135%;反对11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109%;弃权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57%。
3、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2,25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82%;反对9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8%;弃权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9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409%;反对9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834%;弃权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57%。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刊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七、备查文件
1、《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9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