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暨回购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3 月2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拟用于维护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本次回购的股份后续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全部出售。回购资金总额不
高于人民币20,000.00 万元、不低于人民币10,000.00 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
币28 元/股,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
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3 个月内。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2026 年3 月24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暨回购报告书》
(公告编号:2026-013)。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于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
日披露回购进展情况,并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
情况。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公司于2026 年3 月31 日,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
公司股份40,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本次回购股份最高成交价为16.17
元/股,最低为16.12 元/股,总成交金额为人民币655,569 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等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第十
八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 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按照相关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 继续实施回购,并在回购期间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 年4 月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