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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22证券简称:伊戈尔公告编号:2026-023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特别提示:
1、符合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4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1.44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1924%;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尚需在相关部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2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2023年2月3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1、激励形式: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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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3、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247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不含伊戈尔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权益总计500.00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29,932.0455万股的1.67%。其中首次授予的权益为467.1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29,932.0455万股的1.56%,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93.42%;预留32.9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29,932.0455万股的
0.11%,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6.58%。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200.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29,932.0455万股的0.67%。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190.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29,932.0455万股的0.63%,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95.00%;预留授予股票期权10.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29,932.0455万股的0.03%,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5.00%。本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0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29,932.0455万股的
1.00%。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277.1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29,932.0455万股的0.93%,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92.37%;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22.9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29,932.0455万股的0.08%,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7.63%。
5、等待期/限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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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等待期: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权完成登记日起计。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2)限售期: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6、行权/解除限售安排
(1)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 行权期 | 行权安排 | 行权比例 |
| 第一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第二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第三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2)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7、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 解除限售期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比例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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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在2023年-2025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解除限售期条件之一。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行权/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第一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以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以公司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
| 第二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以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以公司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 |
| 第三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以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80%;以公司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行权期/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行权期/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计划行权份额;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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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可全部行权/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行权/解除限售。激励对象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3年1月1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2、2023年1月18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2023年
月
日,公司通过内部OA系统、企业微信、邮箱公示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
月
日至2023年
月
日,公示期为
天。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拟激励对象有关的异议。2023年
月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2023年
月
日,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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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3年2月4日披露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存在利用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5、2023年2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对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发表了意见。
6、2023年2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向56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62.60万股,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3年2月24日,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99,320,455股增加至301,946,455股。2023年2月2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向187名激励对象授予期权
189.20万份。
、2023年
月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2023年
月
日,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2023年
月
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办理完成了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
42.0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登记手续。
9、2023年10月1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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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权益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3年10月10日为预留授权/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10.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1.52元/份;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37.4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8.16元/股。
10、2024年3月2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2022年、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符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9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5.43万股;符合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50人,拟行权数量为
46.20万份;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11、2024年4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24年4月9日。2024年4月2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股票的上市流通时间为2024年4月29日。
、2024年
月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完成注销2022年、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司已注销完成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中
名离职激励对象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共计
35.20万份。
、2024年
月
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2024年
月
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办理完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
2.5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登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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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14、2024年9月3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符合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2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22万股;符合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6人,拟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3.00万份。
15、2025年3月2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符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5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1.83万股,符合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43人,拟行权数量为44.25万份。
、2025年
月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2025年
月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符合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人,拟行权数量为
2.76万份,符合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1.22万股。
18、2026年3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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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符合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26人,拟行权数量为52.08万份,符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4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1.44万股。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一)第三个限售期已届满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3年2月10日,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故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限售期已届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2026年2月10日开始。
(二)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说明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 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备注 |
|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是 | 公司未发生前述任一情形 |
解除限售期
| 解除限售期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比例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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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
|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是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任一情形 |
|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以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以公司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 是 | 公司2022年、2025年营业收入分别为28.21亿元、52.64亿元,增长率为86.60%,不低于80%;公司2022年、202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分别为17,977.37万元和20,242.93万元,增长率为12.60%,低于60%。公司已满足其中一项业绩考核目标,因此公司2025年业绩考核达标。 |
|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评价结果达到“合格”,则激励对象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全部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 | 是 | 44名激励对象在2025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中为“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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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及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4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1.44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1924%。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姓名
| 姓名 | 职务 | 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首次获授剩余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 赵楠楠 | 董事、总经理 | 25.00 | 15.00 | 10.00 | 0 | 0.0236% |
| 吴豫辉 | 副总经理 | 7.50 | 4.50 | 3.00 | 0 | 0.0071% |
| 柳景元 | 副总经理 | 9.00 | 5.40 | 3.60 | 0 | 0.0085% |
| 郭石光 | 副总经理 | 6.00 | 3.60 | 2.40 | 0 | 0.0057% |
| 陈亮 | 副总经理 | 7.50 | 4.50 | 3.00 | 0 | 0.0071% |
| 陈丽君 | 副总经理 | 7.00 | 4.20 | 2.80 | 0 | 0.0066% |
| 黄慧杰 | 副总经理 | 5.50 | 3.30 | 2.20 | 0 | 0.0052% |
| 中层管理人员(37人) | 136.10 | 81.66 | 54.44 | 0 | 0.1286% | |
| 合计(44人) | 203.60 | 122.16 | 81.44 | 0 | 0.1924% | |
(1)上述“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首次获授剩余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仅包括本次可解除限售的44名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包含离职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
(2)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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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75%股份将继续锁定。其买卖股份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实施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中12名激励对象因已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已由公司回购注销。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内容和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的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限售期已届满且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要求;
3、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满足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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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2023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2023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二)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三)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行权及解除限售、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