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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罗中良、熊明良、徐焕茹出具的独立性自查情 况报告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1、独立董事不属于“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2、独立董事不属于“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 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独立董事不属于“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独立董事不属于“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独立董事不属于“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 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独立董事不属于“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 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 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独立董事不属于“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1 项至第6 项所列举情形的 人员”。
8、独立董事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 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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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 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 关要求。
董事会
2026 年3 月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