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非经常性损益专项核查报告
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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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项核查报告 | |
| 公司2024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说明 | 1-2 |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专项核查报告
中名国成专审字【2025】第0839号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在审计了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欣氟材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的基础上,对后附的《中欣氟材公司2024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说明》(以下简称“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进行了专项核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第四部分:4.6退市风险公司信息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5号)编制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核查资料是中欣氟材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核查工作的基础上对中欣氟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提出鉴证结论。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计划和实施核查工作,以合理确信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不存在重大错报。在核查工作中,我们结合中欣氟材公司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核对、询问、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核查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核查工作为提出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经核查,我们认为,中欣氟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5号)的规定编制。
本核查报告仅供中欣氟材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 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 | |
| 中国·北京 |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 |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说明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业经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中名国成审字【2025】第3756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第四部分:4.6退市风险公司信息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5号)认定的2024年度非经常性损益说明如下:
一、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 项目 | 本期发生额 | 说明 |
| 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 -2,353.34 | 拆除机器设备 |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确定的标准享有、对公司损益产生持续影响的政府补助除外 | 801.00 | 政府补助及递延收益转入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121.70 | 捐赠支出等 |
| 非经常性损益总额 | -1,674.04 | |
| 减:非经常性损益的所得税影响数 | -387.79 | |
| 非经常性损益净额 | -1,286.25 | |
| 减:归属于少数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影响数(税后) | 47.41 | |
|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 | -1,333.66 |
二、本说明的批准
本说明业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5年8月26日批准。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主管会计工作的公司负责人: |
| 会计机构负责人: |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