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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5年9月
目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5
三、基本假设 ...... 6
四、本激励计划授权与批准 ...... 7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9
(一)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 9
(二)本次解除限售情况 ...... 10
(三)结论性意见 ...... 11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12
(一)备查文件 ...... 12
(二)咨询方式 ...... 12
一、释义
佛燃能源、公司、本公司
| 佛燃能源、公司、本公司 | 指 |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 | 指 |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 限制性股票 | 指 |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有资格获授一定数量限制性股票的员工 |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 有效期 | 指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成之日的期间 |
| 限售期 | 指 | 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 |
| 解除限售期 | 指 |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
| 解除限售条件 | 指 |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
| 股本总额 | 指 | 指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 《自律监管指南》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
| 《试行办法》 | 指 |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
| 《有关问题的通知》 | 指 |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 |
| 《工作通知》 | 指 |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通知>的通知》(粤国资函〔2019〕968号) |
| 《工作指引》 | 指 | 《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国资函〔2020〕208号) |
| 《公司章程》 | 指 |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国资委
| 国资委 | 指 | 佛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二、声明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佛燃能源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对佛燃能源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佛燃能源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激励计划授权与批准
(一)2023年6月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二)2023年7月18日,公司收到佛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国资委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佛国资规划〔2023〕16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公司按有关规定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三)2023年7月19日至2023年7月28日,公司在内部公示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姓名及职务,在公示期限内,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或不良反映。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3年8月1日出具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四)2023年8月15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于2023年8月16日公告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五)2023年9月1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六)2024年5月21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七)2024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
(八)2024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
(九)2025年9月16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40%。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完成日为2023年9月18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5年9月17日届满。
2、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序号
| 序号 | 解除限售条件 | 成就情况说明 | |||
| 1 |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 2 |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 3 |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注:(1)每股收益=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公司总股本;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影响公司股本总数的事宜,计算每股收益时,所涉及的公司股本总数不作调整,以2022年底股本总数为计算依据;(2) | (1)以2022年为基数,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为34.96%,高于25%,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4.28%;(2)公司2023年每股收益为0.89元/股,不低于0.75元/股,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0.43元/股;(3)公司2023年每股分红为0.62元,不低于0.30元,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0.25元;公司现金分 | |||
| 业绩指标 | 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
| 营业收入增长率 | 以2022年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 ||||
| 每股收益 | 2023年每股收益不低于0.75元/股,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 ||||
| 每股分红、现金分红比例 | 2023年每股分红不低于0.30元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40% | ||||
序号
| 序号 | 解除限售条件 | 成就情况说明 |
| 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影响公司股本总数的事宜,计算每股分红时,所涉及的公司股本总数不作调整,以2022年底股本总数为计算依据;(3)业绩指标的具体核算口径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 | 红比例为70.19%,不低于40%。综上所述,公司业绩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 |
| 4 | 四、激励对象层面的个人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则其当期个人绩效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在满足其他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解除限售当期全部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其当期个人绩效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当期全部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计125人,其中1人主动辞职,1人因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且未继续在公司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19,966股限制性股票已经公司回购注销;其余123人均符合激励对象资格,且个人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12,661,142股。 |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123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12,661,142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98%,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 剩余未解除限售数量(股) |
| 1 | 尹祥 | 董事长 | 1,429,906 | 571,962 | 857,944 |
| 2 | 郑权明 | 董事 | 519,966 | 207,986 | 311,980 |
| 3 | 徐中 | 总裁 | 714,953 | 285,981 | 428,972 |
| 4 | 熊少强 | 高级副总裁 | 714,953 | 285,981 | 428,972 |
| 5 | 章海生 | 副总裁 | 519,966 | 207,986 | 311,980 |
| 6 | 卢志刚 |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 519,966 | 207,986 | 311,980 |
| 7 | 杨庭宇 | 副总裁 | 519,966 | 207,986 | 311,980 |
| 8 | 谢丹颖 | 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 519,966 | 207,986 | 311,980 |
| 9 | 郭娟 | 副总裁 | 519,966 | 207,986 | 311,980 |
| 其他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114人) | 25,673,320 | 10,269,302 | 15,404,018 | ||
| 合计 | 31,652,928 | 12,661,142 | 18,991,786 | ||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情况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及本次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且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3、《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吴若斌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639号
邮编:200052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吴若斌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