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健全重大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绩效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定程序进行补足,补充委员的任期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对公司重大ESG事项进行审议、评估及监督,包括规划目标、制定策略或政策、执行管理、风险评估、绩效表现、信息披露等事宜,并向董事会汇报;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对相关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相关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向董事会办公室上报公司经营战略、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向董事会办公室上报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等资料;
(三)董事会办公室对上述资料进行初审,形成提案报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审议;
(四)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向ESG工作小组上报ESG重大事项的议题、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ESG工作小组负责关于ESG事项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根据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职责范围拟定的提案,经ESG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形成提案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报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审议;
(五)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办公室和ESG领导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通过的提案及表决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反馈给有关部门。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由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主任委员未指定人选的,由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公司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日以书面、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如有紧急情况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上述时间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包括回避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员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
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第十七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第十八条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决议予以公开之前,与会委员和会议列席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对其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经公司依法定程序予以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第二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本细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