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阳集团(002906)_公司公告_华阳集团: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魏志华-已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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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阳集团: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魏志华-已离任)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28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人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谨慎、认真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5年度任职期限内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独立董事魏志华:中国国籍,厦门大学财务学博士,入选财政部全国高端会计人才、福建省“雏鹰计划”青年拔尖人才、福建省高校杰出青年科研人才培育计划等。2010年8月至2013年7月,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财政系助理教授、硕士生导师;2013年8月至2015年10月,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财政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2015年11月至2018年7月,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财政系副教授、博士生导师;2018年8月至今,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财政系教授、博士生导师;2018年4月至2024年7月,任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8年5月至2024年5月,任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8年10月至2023年5月,任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9月至2022年1月,任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9年9月至2025年9月,任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5月至今,任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2025年4月9日至今,任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

2025年度任职期限内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并按照监管规则进行了独立性自查;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5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股东会及董事会情况2025年度任职期内,公司共召开4次董事会、2次股东会,本人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具体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出席股东会会议情况
应出席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董事会次数委托出席董事会次数缺席董事会次数应出席股东会次数出席股东会次数
魏志华440022

本人认真参加了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履行了独立董事勤勉尽责义务。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2025年度任职期内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这些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均投出赞成票,无提出异议事项,亦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2025年度任职期内,本人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认真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参与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审计委员会

2025年度任职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了3次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会议,无缺席或委托出席会议的情况,对公司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等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对公司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进行认真审阅;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外部审计机构进行沟通,并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披露情况;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提名委员会

2025年度任职期内,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开了2次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会议,无缺席或委托出席会议的情况,审核了提名委员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换届选举董事等议案,切实履行了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5年度任职期内,未发生需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事项。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情况2025年度任职期内,本人勤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认真审阅每次董事会审议议案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信息,依法行使独立董事职权,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本人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事项,运用自身会计专业优势,对公司财务管理状况、财务数据等情况进行了持续认真的审核。针对公司定期报告相关事项,对公司营业收入、应收账款、研发投入、在建工程、税费、内部控制等具体事项进行了深入交流,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建言献策。

2025年度任职期内,公司未出现需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的事项。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2025年度任职期内,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密切关注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审查了内部审计计划、执行结果,认真听取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了解重点工作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有效地讨论和沟通,在2024年年度报告审计期间,对审计重点关注事项、审计要点、合规风险等事项进行沟通,关注审计过程,督促审计机构按计划开展工作。

(五)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情况2025年度任职期内,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持续关注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通过出席股东会等方式与中小投资者沟通交流,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六)在公司进行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情况2025年度任职期内,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的机会,了解公司的整体运行情况、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通过与审计部、会计师事务所等沟通交流,掌握日常审计工作和定期报告编制的具体安排、重点事项等。同时,本人通过电话及邮件等方式与公司董事、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紧密联系,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2025年度任职期内,本人现场工作时间为10天。公司积极配合本人的工作,在召开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前,均能及时提供本人所需的相关资料,及时反馈本人提出的问题,为独立董事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为本人做好履职工作提供了全面支持。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5年度任职期内,本人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2025年度任职期内,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在审批的额度范围内,本人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定价公允,符合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5年度任职期内,公司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年年度报告》《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不存在补充或更正的情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无异议的书面确认意见,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人认为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客观、完整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合法、有效,没有发生违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

(三)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于2025年8月1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和2025年9月5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本人认为公司续聘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5年3月,罗中良先生连续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满六年,公司于2025年3月召开董事会、2025年4月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邱美兰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5年9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公司于2025年8月召开董事会、2025年9月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董事相关议案,产生了第五届董事会,选举邹淦荣先生、林远辉先生、张元泽先生、吴卫先生、李道勇先生、孙永镝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李常青先生、冯国灿先生、邱美兰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人认为上述董事均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资格,提名及选举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度任职期内,本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主动参与公司决策,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的沟通,客观发表意见,并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促进公司的发展和规范运作,审慎行使表决权,促进公司的发展和规范运作。

2025年9月5日本人因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离任,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感谢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在本人履行职责过程中给予的配合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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