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Guangzhou Jinyi Media Corporation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披露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制度(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
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则以及深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
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要求报送有关公告文稿和备查文件。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内容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
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 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 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或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
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股票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本制度或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
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的协
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有关证券
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方面的联系,撰写公司信息披露文稿,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某项重大决策
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 各部门将披露的信息提供给董秘处,由董秘处撰稿或审核;
(二) 董秘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
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
(三) 董事初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
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 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3. 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四)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
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二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 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四) 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五)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 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七) 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
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 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 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情形。
(十二) 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一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仍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上市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向深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按照深交所安排的时间办理
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较原预约日期至少提前
5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
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五章临时报告的披露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2个交易日内将董事会决议报送深
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交所,经深
交所审查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决议公告。
第三十四条 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公司应当在原定股东会召开日2个交易日前公告并
说明原因。属延期的,应当披露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股东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的情况;
(三)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
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五)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
律意见书全文。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的重大事件包括以下事项:
(一) 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在确定交易是否达到披露标准时,应当严格《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 本制度前款规定的交易;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 存贷款业务;
7.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在确定关联交易行为和是否达到披露标准时,应当严格《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 其他重大事项:
1. 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3.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5.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6. 回购股份事项;
7.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如适用)
8. 其他事项。
在确定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当严格《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临时信息的保密
第三十九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设立专卷存档保
管。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
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本制度所指的有关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和获取不当得利。
第四十三条 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措施,
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七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由于有关人员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反有关
规定,公司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并向其追偿损失。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需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
的或泄露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向其追偿损失。
第四十七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露公司机密给
予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赞成票,又在定期报告披露时
表示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时投赞成票,又在定期报告披露时表示无法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在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五十条 本制度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以中文书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
相同。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事项,依照《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
理。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后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七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