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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0-11

证券代码:002898证券简称:*ST赛隆公告编号:2025-083

赛隆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变更、取消、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无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25年10月10日(星期五)15:00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0日9:

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珠海市香洲区南湾北路31号2单元21层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公司独立董事张建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70人,代表股份41,078,1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565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2,756,3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97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8人,代表股份28,321,7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684%。

(2)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68人,代表股份3,409,6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7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7人,代表股份3,409,5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70%。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0,986,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68%;反对2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5%;弃权6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17,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106%;反对2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40%;弃权6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54%。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0,986,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68%;反对2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5%;弃权6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17,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106%;反对2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40%;弃权6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54%。

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0,986,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68%;反对2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5%;弃权6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17,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106%;反对2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40%;弃权6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54%。

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纪勇健律师、韦显豪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赛隆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关于赛隆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赛隆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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