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恒股份(002895)_公司公告_川恒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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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恒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8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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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职能,确保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成员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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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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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审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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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召集人于会议召开前2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1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门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审计委员会会议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议题,讨论经过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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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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