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恒股份(002895)_公司公告_川恒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时间:

川恒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组成人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应是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任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参)股公司内部、人才市场以及其他渠道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等;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初选人;

(五)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提名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交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

(七)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2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即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方式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公司总裁可以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提名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由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10年。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