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职责和要求,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规则,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准则。第三条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公司本部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等。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公司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
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审计部配置至少2名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遵守职业道德和公司规章制度,不得利用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六条审计部设专职负责人1名,由公司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审计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其他部门和审计
对象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审计机构主要职责及要求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和评估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指导、监督和评估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第九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第十条审计部的工作要求: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本年度内部审计
工作报告以及每个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本季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审计部应当以公司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审计部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或服务及收款、采购及付款、研发管理、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应纳入公司档案管理,调阅、保存时间、保密等遵守公司档案管理规定;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四章审计机构工作权限第十一条审计部行使以下权限:
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有关财务报表、计划、预算、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审查帐表、凭证,查验资金和财产,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
列席涉及公司经营管理和重大业务、财务决策会议;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行为报告董事会后,作出临时性制止的决定;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董事会提出追究有关单位、人员责任的建议;
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有权直接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十二条审计部工作按以下程序实施:
审计部应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小组,确定审计重点,制定审计方案,报审计委员会审批。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应在三个工作日前把审计内容通知到被审计单位(需紧急审计的事项除外);
被审计对象和相关部门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认真按照审计通知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审计人员根据审计项目内容和要求对被审对象进行审查、取证、调查、分析,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详细、准确的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事项作出客观评价,提出审计(评价)意见,形成审计(评价)报告;
审计对象对审计意见中需要整改的部分提出改进意见,审计部持续跟进改进情况。
第六章内部审计工作重点内容第十三条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第十四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第十五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第十六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第十七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第十八条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第十九条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条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
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
程;
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
任;
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
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七章内部审计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建立对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进行奖惩。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过错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请董事会追究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领导及财务人员必须认真对待内部审计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接受审计监督,如有阻挠、妨碍内部审计人员开展正常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提请董事会追究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