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实现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战略,完善公司治理,规范董事的薪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巿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
第三条管理原则
(一)依法合规性公司对董事的薪酬管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二)外部竞争性公司整体薪酬水平与巿场对标,以行业中同一竞争组别公司薪酬水平为重要参考,按照薪酬水平与业绩责任相匹配的原则确定。
(三)内部公平性公司根据不同职位贡献与价值付酬,体现不同岗位价值内部公平性。
第二章薪酬构成和标准及调整
第四条董事薪酬构成和标准
(一)公司对董事实行年薪制度。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津贴,标准为每年
万元(含税),年终一次发放,公司承担独立董事因本公司事务所发生的差旅、食宿等费用。
(二)董事长按照公司高管(不含总经理)平均薪酬的
1.5
倍计算发放,公司不向董事长之外的董事支付董事薪酬。
(三)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在本办法规则之内,审议批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对董事长任期内薪酬考核意见。
第五条董事薪酬的调整公司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董事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公司生产经营状况;
(二)通货膨胀水平;
(三)同行业薪酬水平;
(四)组织架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第三章附则
第六条本办法效力
(一)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二)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三)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