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2025 年度保持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 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 立董事郭晋龙先生、胡春明先生、陈志华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 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郭晋龙先生、胡春明先生、陈志华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提交 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 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 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均符合《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2025 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
本人郭晋龙作为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在2025 年 度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忠实履职,切实维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独立性要求,现将本人2025 年度独立性自 查情况报告如下:
1、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不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 业任职;
2、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是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一以上或者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3、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4、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
5、本人不是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任职的人员;
6、本人不是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任意一种情形;
8、本人不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综上所述,本人在2025 年度不存在违反独立董事任职的独立性要求,本人 将在履职过程中持续自查以确保符合任职要求。
报告人: 郭晋龙
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2025 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
本人胡春明作为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在2025 年 度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忠实履职,切实维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独立性要求,现将本人2025 年度独立性自 查情况报告如下:
1、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不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 业任职;
2、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是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一以上或者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3、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4、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
5、本人不是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任职的人员;
6、本人不是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任意一种情形;
8、本人不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综上所述,本人在2025 年度不存在违反独立董事任职的独立性要求,本人 将在履职过程中持续自查以确保符合任职要求。
报告人: 胡春明
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2025 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
本人陈志华作为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在2025 年 度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忠实履职,切实维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独立性要求,现将本人2025 年度独立性自 查情况报告如下:
1、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不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 业任职;
2、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是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一以上或者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3、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4、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
5、本人不是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任职的人员;
6、本人不是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任意一种情形;
8、本人不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综上所述,本人在2025 年度不存在违反独立董事任职的独立性要求,本人 将在履职过程中持续自查以确保符合任职要求。
报告人: 陈志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