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1—2页
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3—10页
三、附件……………………………………………………………第11—14页
(一)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第11页
(二)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第12页
(三)本所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第13—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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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6〕3-93号
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利谱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5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三利谱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三利谱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三利谱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深证上〔2025〕480号)的规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三利谱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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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概述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我们认为,三利谱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5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深证上〔2025〕480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三利谱公司募集资金2025年度实际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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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深证上〔2025〕480号)的规定,将本公司募集资金2025年度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48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向16名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800,000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42.03元,应募集资金总额874,224,006.97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16,861,808.12元后的募集资金为857,362,198.85元,已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审计费、律师费、法定信息披露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3,096,226.41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854,265,972.44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3-33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项目 | 序号 | 金额 | |
| 募集资金净额 | A | 85,426.60 | |
|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 | 项目投入 | B1 | 72,129.91 |
| 利息收入净额 | B2 | 4,059.63 | |
| 本期发生额 | 项目投入 | C1 | 12,500.71 |
| 利息收入净额 | C2 | 34.09 | |
|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 | 项目投入 | D1=B1+C1 | 84,630.62 |
| 利息收入净额 | D2=B2+C2 | 4,093.7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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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序号 | 金额 |
| 应结余募集资金 | E=A-D1+D2 | 4,889.70 |
|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 F | 4,889.70 |
| 差异 | G=E-F |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深证上〔2025〕48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明城支行、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华强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龙华支行、北京银行深圳分行龙岗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子公司合肥三利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龙门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本公司有5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余额 | 备注 |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明城支行 | 41020900040027721 | 10,540.72 | |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支行 | 78150188000206877 | 27,275,768.23 | |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 | 79140078801600001719 | 92,678.75 | |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 | 20000017192200034098170 | 15,946,076.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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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共14页本复印件仅供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3-93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合法执业资质,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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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后附之用,证明龙琦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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