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70证券简称:香山股份公告编号:2025-075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
2025年
月
日14:5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月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月
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波市高新区聚贤路1266号宁波均胜群英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大会召集人: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玉达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6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40,013,2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30.2957%。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
(三)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6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40,013,2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30.2957%。
(四)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5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391,6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0.296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人,代表股份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人,代表股份391,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965%。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为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公开挂牌转让全资子公司100%股权或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同意公司在珠海产权交易中心以公开挂牌方式转让所持有的全资子公司广东香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经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截至评估基准日2025年6月30日,香山电子全部权益的评估值为39,826.58万元。本次公开挂牌转让以评估价值为依据,综合考虑资产市场价值等情况,拟定首次挂牌转让底价为40,000.00万元,公开征集受让方。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全权办理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全权办理产权交易所挂牌的相关手续;制定交易方案,如挂牌转让未能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或者未能成交,授权公司管理层可以重新确定挂牌价格、挂牌期限等事项,但每次重新确定挂牌价格时,新的挂牌价格不得低于前次挂牌价格的90%;与交易对方洽
谈具体交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价款支付等)及签订交易协议;办理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其他事项。本授权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同意39,96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88%;反对4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0%;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2%。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4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6364%;反对4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188%;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48%。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39,98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0%;反对2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7%;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6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2370%;反对2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139%;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91%。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39,98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3%;反对2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5%;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6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2625%;反对2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884%;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9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次股东会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魏伟强、马靖仪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