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相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承担忠实勤勉义务,当自身利益与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产生冲突时,应当将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
第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第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权
从事有损于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第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公平性原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
第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第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如实回答相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的相关问询。
第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三章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控制权
第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关联人档案信息库的要求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做出的承诺能够有效施行,对于存在较大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提供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履约担保。担保人或履约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或可能无法履行担保义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予以披露,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
第十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承诺尚未履行完毕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不得影响相关承诺的履行。
第十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独立:
(一)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
(二)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限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三)任命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董事会秘书在本公司或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
(四)向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其他报酬;
(五)无偿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服务;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财务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独立:
(一)将公司资金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管理;
(二)通过借款、违规担保等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要求公司为其支付或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或其他支出;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业务独立:
(一)与公司进行同业竞争;
(二)要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三)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要求公司为其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其他资产;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
(一)不得与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产房、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二)不得与公司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三)不得与公司共用机构和人员;
(四)不得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对公司董事会和其他机构行使职权进行限制或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投票权、提案
权、董事提名权等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其权利的行使。第二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确保与公司进行交易的公平性,不得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第二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议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和把握议案对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
第四章买卖公司股份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来买卖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遵守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和做出的各项承诺,尽量保持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
第二十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份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不得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
第三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份,应当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份,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规定。
第三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售股份导致或有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兼顾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当就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诚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合理调查,并在其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有关调查情况。
第三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当注意协调新老
股东更换,防止公司出现动荡,并确保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管理层稳定过渡。第三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信托或其他管理方式买卖公司股份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五章信息披露管理第三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涉及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内部保密、报告和披露等事项。
第三十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四)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七)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公平披露,不得提前泄露。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公司立即公告。
第四十条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依法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二条证券交易所、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调查、问询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备专人的有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范未定义的用语的含义,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业务规则确定。
第四十五条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规范相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第四十六条本规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