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业绩补偿款支付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承诺补偿的基本情况
根据《关于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超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以下简称“《超隆光电投资协议》”)、《<关于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超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与《超隆光电投资协议》合称“投资协议”)的有关约定,以及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4月14日出具的《关于安徽超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司农专字[2025]24007070048号),孙平珠、李灯琪、陈家兵、潘振东、陈伟、天长市共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长市佳禾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卓盛纺织有限公司、无锡盈盛汇投资有限公司(其承接陈伟所持超隆光电全部股权)(以上人员合称“保证人”)应对公司支付业绩补偿金额为11,536.78万元。
有关上述业绩补偿事项的《关于安徽超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安徽超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等相关公告。
二、保证人变动情况概述
投资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保证人之一陈伟于2024年8月28日与无锡盈盛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盈盛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无锡盈盛汇投资有限公司承接陈伟持有安徽超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隆光电”)全部股权,持股比例为5.713%。同日,公司收到陈伟及无锡盈盛汇向公司及超隆光电发出的《承诺函》,陈伟及无锡盈盛汇自愿且连带地作出承诺:
“陈伟自愿继续承担、且无锡盈盛汇投资有限公司同意与陈伟共同且连带地承担投资协议项下原约定由陈伟承担的全部义务及责任,并且无锡盈盛汇投资有
证券代码:002862证券简称:实丰文化公告编号:2025-060限公司同意加入投资协议项下‘保证人’的范围。”
三、本期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进展情况鉴于保证人筹集资金需要时间,短期内支付业绩补偿款存在困难,保证人向公司出具了《业绩承诺补偿保证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保证人制定具体还款计划如下:
| 期数 | 第一期 | 第二期 | 第三期 | 第四期 |
| 最晚还款时限 | 2025年4月27日 | 2025年6月30日 | 2025年9月30日 | 2025年12月30日 |
| 还款金额 | 200万元 | 100万元 | 200万元 | 11,036.78万元 |
(二)保证人承诺,将连带地严格按照以上还款计划如期还款,否则应按照《超隆光电投资协议》第11.3条的约定连带地向投资人承担违约金,并赔偿投资人为主张权利所支出的一切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
(三)投资人有权在主张上述违约金的同时要求保证人连带地回购投资人持有的超隆光电股权。投资人要求回购的,超隆光电或超隆光电其他股东及其提名的董事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等内部程序中对投资人根据本回购约定提出的议案投同意票,并配合履行投资人要求回购的其它相关程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累计收到保证人支付的业绩承诺补偿款284.60万元,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尚未依约履行完毕。
四、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为督促业绩承诺方切实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公司已向保证人发出《催收函》,公司及公司管理层多次通过电话、面谈等沟通方式,要求保证人及时履行本期业绩补偿承诺。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及全体股东利益,严格按照监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