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达利(002850)_公司公告_科达利: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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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科达利: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业务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16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第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的程序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相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信息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内部审批流程如下:

公司、公司下属子公司及机构拟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披露作暂缓、豁免处理的,应及时填写《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1),并连同相关资料、有关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签署的保密承诺(公司员工若已按照公司制度签订保密协议,则视同签署了保密承诺)及时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符合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如特定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四章 问责条款

第十一条 公司确立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及时上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将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而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内部处分,并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若其他相关信息披露

制度中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5年8月15日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单位)申请时间
经办人登记事由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
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是 □否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签署书面保密承诺□是 □否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意见签字: 日期:
董事会秘书意见签字: 日期:
董事长意见签字: 日期: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号码: )作为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现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1. 本人明确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2. 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公司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消除或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报道或传播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或通过其他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3. 如因自身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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