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肯能源(002828)_公司公告_贝肯能源: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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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肯能源: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1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号1幢5层)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3-1-1

声 明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保荐人”或“保荐机构”)接受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肯能源”、“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出具发行保荐书。保荐机构及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在本发行保荐书中,除上下文另有所指,释义与《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相同。

3-1-2

目 录

声 明 ...... 1

目 录 ......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本次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 3

二、本次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 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4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存在的关联关系 ...... 8

五、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8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14

第三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 15

一、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 15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法定决策程序 ...... 15

三、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 16

四、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16

五、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 20

六、本次发行符合《优化再融资监管安排》的相关规定 ...... 22

七、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 23

八、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范的核查 . 23九、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24

十、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 32

十一、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 ...... 33

3-1-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信达证券指定韩晓坤和谢文森担任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上述两位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如下:

韩晓坤先生:信达证券股权融资事业部业务副总监,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中级经济师;曾负责或参与浩宁达(002356)、三夫户外(002780)等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汉邦高科(300449)、三夫户外(002780)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鸿博股份(002229)、汉邦高科(300449)等财务顾问项目。韩晓坤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谢文森先生:信达证券股权融资事业部高级副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法律职业资格,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法律硕士。2015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曾先后参与华光光电IPO项目、新天然气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以及东岳机械、中科希望等多个新三板推荐挂牌项目。谢文森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本次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一)本次发行项目协办人

本次发行项目的协办人为王若然。

王若然先生:信达证券股权融资事业部业务副总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负责或参与宏源药业(301246)创业板IPO项目、三夫户外(002780)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奥美森(873044)新三板挂牌项目。王若然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本次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李旭、黄沁玙、李佳伦、李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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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发行人名称(中文)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Beiken Energy Group Co., Ltd.
成立日期2009年11月26日
注册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平安大道2500-1号
办公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平安大道2500-1号
法定代表人王忠军
董事会秘书付娆
注册资本200,987,600元
股票简称贝肯能源
股票代码002828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邮政编码834007
电话86-990-6918160
传真86-990-6918160
公司网址http://www.beiken.com/
公司电子邮箱furao@beiken.com
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对外承包工程;与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有关的服务;石油钻采专用机械制造与销售;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五金交电、电子产品销售;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催化剂、钻井用助剂、表面活性剂、油田用化学制剂制造;机械设备租赁;电气设备修理;仪器仪表修理;其他机械和设备修理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股权结构

1、股本结构

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总股本200,987,600股,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性质股份数量(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7,425,6253.69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93,561,97596.31
合计200,987,600100.00

2、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持有人名称持有数量(股)比例(%)限售股股质押/冻结

3-1-5

数 (股)总数 (股)
1陈平贵26,455,37213.16--
2吴云义5,648,9002.814,266,750-
3白黎年2,800,0001.39--
4张志强2,145,3001.071,805,250-
5袁遵虎1,980,0000.99--
6黄倩1,809,6900.90--
7钱苏娟1,715,6000.85--
8蒋莉1,346,1250.671,346,125-
9裴成民1,245,0000.62--
10王咏梅1,049,8000.52--
合计45,815,78722.797,418,125

2025年9月15日,陈平贵与袁遵虎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袁遵虎就其截至该协议签署日所持发行人1,98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99%)与陈平贵保持一致行动,按照陈平贵的意见行使股东权利,该等协议有效期至2026年3月15日。基于此,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陈平贵实际控制发行人14.15%股份的表决权。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2025年9月30日,陈平贵持有发行人26,455,372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比例为13.16%,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陈平贵先生,男,1962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有加拿大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89年6月至1995年8月,历任新疆石油管理局钻井公司泥浆技术服务公司化验室副主任、主任、公司经理;1995年9月至2010年2月,任新疆贝肯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09年11月至2022年5月,任贝肯能源董事长;2013年5月至2022年5月,任贝肯能源总经理(总裁);2022年5月至2025年5月,任贝肯能源名誉董事长;2025年6月至今,任公司专家顾问。

(四)发行人历次筹资、现金分红及净资产变化情况

1、发行人历次筹资及净资产变化表

自发行人2016年上市以来,历次筹资、现金分红及净资产变化情况如下表:

3-1-6

首发前最近一期末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额46,593.87万元(2016年6月30日)
历次筹资情况上市时间发行类别筹资净额(万元)
2016年12月首次公开发行32,103.88
合计32,103.88
首发后累计派现金额(含税)10,420.38万元
本次发行前最近一期末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额69,567.43万元(2025年9月30日)

2、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金额及比例

最近三年,公司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分红年度现金分红金额以其他方式现金分红的金额现金分红总额分红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现金分红总额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比率
2024年度1,004.94-1,004.94432.18232.53%
2023年度1,774.43-1,774.434,317.6641.10%
2022年度----31,870.60-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占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净利润比例(%)-

(五)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公司2022年、2023年和2024年财务报告已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分别出具了苏公W[2023]A831号、苏公W[2024]A195号和苏公W[2025]A342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2025年1-9月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5.9.302024.12.312023.12.312022.12.31
资产总计185,144.56180,528.38192,311.40202,317.01
负债总计115,636.40112,467.87131,083.72140,552.89
所有者权益合计69,508.1668,060.5161,227.6861,764.1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权益69,567.4367,227.0760,332.7458,178.63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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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9月2024年2023年2022年
营业收入74,683.7695,143.0598,102.0866,913.51
营业利润5,029.94843.204,822.38-29,399.10
利润总额4,906.48782.204,802.62-32,783.93
净利润2,754.87370.684,758.09-33,113.0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901.40432.184,317.66-31,870.60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9月2024年2023年2022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92.537,283.749,979.1311,583.19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1,992.1320,482.053,718.43-1,612.35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6,009.28-5,834.49-8,271.74-15,383.02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16,471.1921,751.215,386.16-5,145.66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17,992.2034,463.3912,710.657,324.49

4、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2025.9.302024.12.312023.12.312022.12.31
流动比率(倍)1.171.150.960.94
速动比率(倍)1.121.100.880.86
资产负债率(合并)62.46%62.30%68.16%69.47%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61.81%66.60%58.66%64.94%
每股净资产(元)3.463.393.053.07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元)-0.010.360.500.58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0.821.080.27-0.26
项目2025年1-9月2024年2023年2022年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1.331.301.450.99
存货周转率(次)10.858.487.396.06
总资产周转率(次)0.540.510.500.28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11,764.7711,705.1818,599.05-16,917.31
利息保障倍数10.036.849.13-6.74
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2.81%3.78%2.48%5.18%

注:上述财务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100%

4、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期末普通股份总数

5、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普通股份总数

6、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普通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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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2025年1-9月该财务指标已年化处理

8、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2025年1-9月该财务指标已年化处理

9、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总资产平均余额,2025年1-9月该财务指标已年化处理

10、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利润总额+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固定资产折旧+投资性房地产折旧+使用权资产折旧+摊销

11、利息保障倍数=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资本化利息+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

12、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研发费用/营业收入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存在的关联关系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贝肯能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申报前保荐机构内部审核流程如下:

1、项目选择与立项阶段

信达证券投资银行业务部门项目人员按照《投资银行项目立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综合质控部提出立项申请。项目组在发起立项申请前应按照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合规管理、内幕信息管理、名单管理以及反洗钱管理等相关规定,履行合规程序。综合质控部质量控制团队(以下简称“质控团队”)收到立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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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后,指定立项初审人,根据各类型项目开发立项标准指引等对项目立项申请材料项目信息齐备性进行审核。审核中,质控团队可要求立项申请人提供相关工作底稿,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要求补充修改完善。

经初步审核后,立项初审人认为项目材料齐备后,召集立项会议。立项初审人请示立项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后,发送立项会议通知。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召开时间、地点和形式、审议议题。立项会议可采用现场、通讯、书面表决等方式召开,立项会议由立项初审人主持。每次参加立项会议的立项委员会委员不少于5人(其中内部控制部门的委员人数不得低于参会委员总人数的1/3)。根据参会委员投票表决情况,项目立项会议表决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两种情况。申请立项的项目经参加立项会议的全体参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即表示该项目通过立项会议审核。立项委员会根据投票表决情况对项目是否予以立项做出决议,立项会议决议经立项委员会主任审批后生效。在正式立项后,投资银行业务部门成立项目组,项目组成员应符合监管机构要求。项目组在正式立项后,尽快与客户签订相关委托协议。

2、项目承做阶段

项目确定合作意向后,由项目组进入现场承做项目。项目负责人为保荐代表人,负责项目整体工作,并协调各中介机构。保荐代表人通过尽职调查工作,深入了解发行人的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项目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投资银行业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责地对发行人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凡是涉及发行条件或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纳入尽职调查范围,以确保证券发行项目不存在重大法律、政策障碍。

项目组在开展尽职调查工作过程中按照《投资银行业务工作底稿与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保荐工作底稿,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信达证券内部规章制度做好项目后期的相关工作。

3、承做过程控制阶段

综合质控部负责公司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建设、风险控制工作,下设质控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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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负责对投资银行项目风险实施全过程管理和控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质控团队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不定期对项目执行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审慎核查项目方案策划、现场尽职调查、申报文件制作、中介机构协调等与项目执行相关环节或内容是否符合监管要求以及是否存在其他重大风险。

(1)质控团队现场核查

质控团队按照《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制管理办法》的规定在项目关键节点视情况派人提前介入项目现场工作,对项目尽职调查工作情况等进行现场核查。

(2)项目组提出质控审核申请

对于需要提交公司内核会议审核的项目,项目组应当首先提交质控审核申请。

(3)质控团队审核

质控团队收到项目组提交的质控审核申请材料后,按照公司《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制管理办法》规定,对项目组拟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的材料和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业务人员是否勤勉尽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等进行核查和判断,质控团队验收通过并出具项目尽调工作验收意见、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后,项目组方可将项目申报文件提交内核会议审议程序。

4、申报材料内核阶段

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机构由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委员会和内核办公室组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机构设置一名内核负责人,全面负责内核工作。内核办公室其职责系对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的项目材料和文件进行最终审核,对提出内核申请的项目进行问核,对提出内核会议申请的项目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合规性及是否符合公司内核会议上会标准进行审核,组织召开内核会议等。保荐机构履行的内核程序主要包括:

(1)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及项目组向内核办公室提出内核会议申请

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及项目组通过质控团队审核后,按照保荐机构现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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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类业务内核管理规程》《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会议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内核办公室提交内核会议申请文件,提出内核会议申请。

(2)内核办公室进行内核预审与问核

内核办公室收到投资银行业务部门提交的内核会议申请文件后指定内核主办人员,内核主办人员原则上于3个工作日内对内核会议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内核办公室对于通过内核预审的项目,按照“投资银行类业务问核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问核程序。内核办公室对于通过问核程序的项目,向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出具“内核会议申请受理通知书”。

对于通过问核程序的项目,内核办公室于问核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内核会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向内核负责人提议召开内核会议。

(3)召开内核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内核负责人收到内核办公室关于召开内核会议的提议后,决定内核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形式、审议议题、会议主持人。内核办公室负责联系落实参会内核委员,送达“内核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内核办公室在内核会议召开日之前原则上至少提前3日负责将内核会议通知、内核会议申请文件、专项核查意见(如有)、投资银行类项目问核意见等内核会议材料的电子件送达参会内核委员进行审核。每次参加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为7名(含)以上,其中来自内部控制部门的内核委员人数不得低于参会委员总人数的1/3,且至少有1名合规管理人员参加。

参会的内核委员收到内核会议材料后,在对项目文件和材料进行仔细研判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质量控制报告,重点关注审议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项目尽职调查是否勤勉尽责,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审核。参加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须确保有必要时间和精力参加内核工作,勤勉尽责、认真全面审阅内核会议材料,审慎发表专业审核意见,制作“内核委员审核工作底稿”并签名。

内核会议可采取现场、通讯等会议方式召开。内核会议应确保参会的内核委员充分发表意见,沟通顺畅。内核委员以个人身份出席内核会议,发表独立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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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内核会议对是否同意向监管机构及自律性组织报送项目申请文件进行表决。内核委员表决采取记名表决方式,每人一票。内核委员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共两种。内核委员提出“反对”表决意见的,应在“内核委员审核工作底稿”中填写反对的意见以及反对的具体理由。经全体参会内核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的,内核会议表决结果为通过;对于未达到全体参会内核委员三分之二同意的,内核会议表决结果为“否决”。

5、内核会议后审核阶段

内核办公室在内核会议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根据内核会议审议情况制作完成“内核会议审核意见”、“内核会议记录”,并发送给内核申请联络人,由其负责送达投资银行业务部门。

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在收到“内核会议审核意见”“内核会议记录”后,应对“内核会议审核意见”中提出的问题予以逐项落实、补充工作底稿、修改项目申请文件。投资银行业务部门整改完成后,由内核申请联络人向内核办公室提交“内核会议审核意见回复报告”和修改后的项目申请文件,逐项说明审核意见落实情况。

对于内核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且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对内核会议审核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经核查、落实及整改完毕,出具了正式的回复报告并按要求提交了修改后的项目申请文件的,内核办公室于2个工作日内根据内核会议的决定制作完成“内核会议决议”。

对于内核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且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对内核会议审核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经核查、落实及整改完毕,参会内核委员已审核同意其回复报告以及修改后的项目申请文件的,经内核办公室审核同意,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可启动对外报送项目申请文件的发文与签报会签程序;项目申请文件须经内核办公室及公司内核负责人会签审核。

6、在审期间的审核阶段

投资银行业务部门自监管机构及自律性组织受理项目申请文件至取得项目无异议函或发行批文期间,应及时向内核办公室报备在审反馈意见。投资银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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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部门对于拟向监管机构及自律性组织申请延期提交反馈意见回复报告的,内核申请联络人应及时向内核办公室说明项目延期报送计划安排。

投资银行业务部门至少应于拟向监管机构及自律性组织报送项目反馈意见回复文件、更新的项目申请文件的前3个工作日内,由内核申请联络人将经质控团队审核通过的项目反馈意见回复文件、更新的项目申请文件报内核办公室审核,内核申请联络人应同时说明项目工作底稿是否已经质控团队验收。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项目的内核意见

2025年9月29日,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委员会召开内核会议,经认真审核并投票表决,通过了对贝肯能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审核。

3-1-14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信达证券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深交所的有关业务规则,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保荐机构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25条的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勤勉尽责精神和业务标准,履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程序,并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后,做出如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3-1-15

第三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信达证券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遵照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审慎调查。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了判断、对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进行了提示、对发行人发展前景进行了评价,对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出具了内核意见。本保荐机构内核部门及保荐代表人经过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有关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同意保荐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法定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批准

2025年5月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已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所涉关联交易事项。

2025年5月29日,中瑞世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向特定对象(陈东)发行股票事宜进而构成管理层收购所涉及的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瑞评报字[2025]第501069号)。

2025年5月3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构成管理层收购相关事项,编制并披露《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管理层收购事宜致全体股东的报告书》。同时,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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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了管理层收购相关事项,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就本次管理层收购出具了《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收购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5年7月3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对发行预案及相关文件进行修订。

(二)股东会授权和批准

2025年7月4日,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并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有关法律法规、股东会决议许可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的同意注册的决定后,公司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登记和上市事宜,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全部呈报批准程序。

综上,发行人已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三、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1元,每一股的金额相等,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和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二)本次发行股票系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不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实施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之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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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对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的核查经获取并查阅发行人公开披露信息并经发行人说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系公司2016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16年12月,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且已使用完毕,公司历次前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均已履行审议程序。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的情形。

2、对发行人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核查

经获取并审阅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2024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苏公W[2025]A342号)等,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2024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发行人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3、对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是否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核查

经查阅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公告及通过查询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并获取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等,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4、对发行人或者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的核查

经查阅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公告及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并获取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等,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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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是否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核查

经查阅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公告及通过查询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并获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声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发行人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对发行人最近三年是否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核查

经查阅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公告及通过查询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并获取了相关主管部门对发行人出具的合规证明等,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发行人不存在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二)发行人募集资金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不会用于财务性投资,不会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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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会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本次发行为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募集资金可以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同时,结合公司业务发展状况、未来发展战略对公司营运资金需求进行测算,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金额未超过公司未来流动资金需求缺口,具有合理性。

综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经查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申请文件等,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相关事项。本次发行不涉及引入战略投资者。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其他规定

1、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共1名,本次发行对象符合股东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不超过三十五名;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2、本次发行对象为陈东,陈东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6.59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2025年5月9日,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50元(含税)。除权除息日2025年7月8日后,本次发行价格调整为6.54元/股。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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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3、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束后,由于发行人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发行人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本次发行的上市流通条件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没有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

5、本次发行完成后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并构成管理层收购。收购人陈东已按照规定披露《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聘请收购方财务顾问发表了核查意见。上市公司聘请评估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管理层收购事宜出具了《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向特定对象(陈东)发行股票事宜进而构成管理层收购所涉及的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瑞评报字[20251第501069号]、《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贝肯能源公司管理层收购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上市公司董事会出具了《贝肯能源董事会关于公司管理层收购事宜致全体股东的报告书》,履行了管理层收购的全部程序。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

综上,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一)关于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财务性投资金额为389.54万元,占公司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0.56%,占比较小,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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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不超过54,000,000股(含本数),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

2、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为2016年12月,与本次发行时间间隔超过18个月,本次发行和前次发行的间隔期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3、发行人本次系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涉及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不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条第(三)项之相关规定。

4、发行人已在申报文件中对本次证券发行数量、融资间隔、募集资金金额及投向进行说明,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条第(四)项之相关规定。

因此,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规定。

(三)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债适用“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公司现有业务及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次发行为董事会提前确定发行对象的发行,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债务。本次发行满足《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十条关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四)关于本次“发行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规定

经查阅发行人本次发行预案及公开披露信息,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不存在增加募集资金数额、增加募投项目或增加发行对象等可能导致发行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七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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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公司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六、本次发行符合《优化再融资监管安排》的相关规定

(一)不适用破发、破净相关监管要求

公司本次发行系董事会确定全部发行对象的再融资,不适用破发、破净相关监管要求。

(二)不适用经营业绩持续亏损企业相关监管要求

公司本次发行系董事会确定全部发行对象的再融资,不适用经营业绩持续亏损相关监管要求。

(三)最近一期末公司不存在财务性投资比例较高情形

具体情况详见本发行保荐书“第三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之“五、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之“(一)关于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四)关于前次及本次募投项目情况

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不存在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包括重大资产重组配套融资)、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系公司2016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16年12月,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且已使用完毕。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能够提升公司的资金实力,满足公司扩大市场份额、巩固行业地位、拓展主营业务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盈利能力,从而进一步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本次募集资金投向主业

具体情况详见本发行保荐书“第三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之“五、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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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之“(三)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债适用“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七、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发行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等,发行人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八、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范的核查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就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中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意见如下:

(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保荐机构在贝肯能源本次发行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保荐机构律师、保荐机构会计师或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分别聘请了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聘请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聘请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同时,发行人还聘请了境外律师为公司境外经营情况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除上述依法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外,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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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的行为。

综上,除上述事项外,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九、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钻井工程收入无法持续增长及净利润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钻井工程收入分别为59,864.52万元、87,891.51万元、89,994.22万元和73,245.97万元,呈上升趋势。发行人上游油气公司的勘探开发支出,直接影响发行人业务规模。若未来油服行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油气公司勘探开发支出大幅下降,可能导致发行人项目承包规模下降,进而引起发行人钻井工程业务收入无法持续增长甚至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净利润分别为-33,113.09万元、4,758.09万元、370.68万元和2,754.87万元,波动较大。2022年,发行人净利润亏损主要系国内钻井工程项目开工率不足及地缘政治冲突影响导致;2023年以来,随着发行人加大西南地区业务开拓、出售贝肯乌克兰及资产减值等影响,净利润盈利但波动较大。若未来受宏观经济波动、行业发展周期、油气公司投资计划等外部因素和公司业务开拓、项目实施周期及资金规模等内部因素影响,发行人项目规模及实施进度可能不及预期,导致净利润大幅波动甚至亏损的风险。

2、钻井工程业务暂估收入大幅调整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钻井工程项目未整体完工时,发行人根据甲方签字或盖章的工作量确认单和合同计费标准暂估收入。报告期内,发行人确认暂估收入的金额分别为47,391.49万元、54,161.63万元、53,861.20万元和56,468.10万元,金额较大。

项目整体完工后,公司与甲方办理终结算,在取得与甲方最终确认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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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后,发行人将结算金额与前期已暂估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在结算当期调整收入。受地质条件、施工条件及谈判等影响,甲方终结算金额可能与发行人暂估收入金额存在差异,进而导致发行人钻井工程业务暂估收入存在大幅调整的风险。

3、钻井工程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钻井工程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22%、18.92%、22.82%和

20.67%,波动较大。发行人钻井工程业务毛利率受项目承包规模、项目实施进度、原材料及专业分包服务价格等综合因素影响。同时,钻井工程项目施工中经常会面临各种复杂地质情况,如处理复杂情况时间较长,将导致发行人原材料、燃料动力、外部技术服务成本增加,从而导致项目毛利率下降或亏损的风险。

4、对重大客户依赖风险

公司所在行业和服务对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下游客户主要为我国国有大型石油集团公司,该等客户具有数量少、规模大、实力强的特点;加之油气服务项目往往投资金额较大,服务期限较长,从而导致客户集中度较高。报告期内,公司来自中石油集团的收入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8.42%、52.95%、52.53%和73.46%,公司存在对重大客户的依赖。随着国家产业政策对非常规油气资源开发的支持、西南地区非常规油气资源富集优势及公司持续加大西南地区业务拓展,预计西南地区业务规模呈增加趋势,公司与中石油集团下属油气公司合作稳定、可持续。但若公司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出现不利变化或新市场、新客户拓展不及预期,将对公司业务的持续和稳定带来不利影响,进而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5、境外经营及合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业务主要涉及区域包括乌克兰地区以及加拿大地区。2022年以来,受地缘政治冲突影响,公司在乌克兰的业务经营波动较大,2022年-2024年,公司在乌克兰地区业务收入分别为5,279.10万元、16,393.50万元和7,798.04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89%、16.71%和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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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末公司处置贝肯乌克兰,2025年以来在乌克兰未经营业务。截至2025年9月末,公司在加拿大主要从事油气勘探开发业务,报告期内尚未产生收入。公司在境外开展业务和设立机构需要主管部门的审批并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如果境外机构的经营核准、备案等审批、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国际关系紧张、战争、贸易制裁等无法预知的因素等,以及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投资决策等进展不及预期,可能会导致公司境外经营的持续性、稳定性及合规性风险,将对公司业务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6、清洁化服务采购管理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油气勘探和开发过程中的钻井工程技术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甲方要求采购清洁化服务。为聚焦核心业务、降低经营风险,2023年3月,公司转让奥本海默,转让前后,公司向奥本海默的采购均为清洁化服务。报告期内,公司向奥本海默采购金额分别为3,348.15万元、1,371.16万元、1,674.35万元及1,522.67万元,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6.62%、2.12%、

2.68%及2.89%。若未来环境保护相关政策、钻井作业环境、钻井液或甲方对清洁化服务需求等变化,可能导致公司清洁化服务采购规模、定价模式、信用政策等发生变化,如公司不能及时应对或应对措施不当,可能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7、应收账款坏账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款项(含合同资产)分别为52,021.91万元、57,847.25万元、64,888.61万元和73,843.67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7.75%、58.97%、68.20%和74.16%,是公司主要的流动资产,应收账款的欠款方主要为中石油集团下属油田公司、油服公司,客户信用良好,坏账风险较低。未来,随着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应收账款余额可能进一步增加,若客户出现资金流紧张或结算周期延长,公司应收款项可能出现账龄延长甚至部分无法收回的风险。

8、应收票据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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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票据账面价值分别为34,158.72万元、34,045.83万元、17,101.22万元和10,787.59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1.05%、

34.70%、17.97%及10.83%,规模较大。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票据出票人主要系中石油集团下属油田公司等主要客户,资信情况良好。未来,随着发行人经营规模的扩张,应收票据余额可能仍将保持较大规模,若公司不能持续对应收票据有效管理、主要客户的财务状况发生不利变化或票据到期后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款,应收票据可能出现无法及时承兑的情况,可能导致应收票据逾期、无法及时回收款项的风险。

9、劳务用工的风险

公司为油服工程施工类企业,业务存在一定的季节性和区域性特征,在满足项目实施要求的前提下,公司综合考量用工灵活性和成本效率,通过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的方式解决部分用工需求。报告期内,公司按照不同区域和项目的需求,调整用工结构,存在劳务派遣人数占比超过10%的情形。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已通过将部分符合公司长期用工需求的劳务派遣人员转为劳动合同用工等方式将劳务派遣人员比例降至法定比例要求。

公司按照需求通过劳务分包商来为项目提供足够的劳动力提高了公司承接项目的能力。但是,由于受劳动就业形势、劳动力成本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对劳务分包商的招工和运营成本产生直接影响,从而对发行人的劳动用工数量和成本产生一定的间接影响。同时,若公司用工管理不当导致用工比例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或劳务外包供应市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可能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10、商誉减值的风险

2021年,发行人收购贝肯北京形成商誉6,052.76万元。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商誉账面价值4,046.20万元,占公司资产总额的2.19%,商誉减值准备为2,006.56万元。报告期内,贝肯北京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3,120.48万元、14,310.95万元、11,706.12万元及3,649.82万元,波动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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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充分关注商誉所在资产组的宏观环境、行业环境、实际经营状况及未来经营规划等因素,合理判断、识别商誉减值迹象,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商誉减值测试。若未来包含商誉的资产组经营情况不及预期,将导致商誉出现减值风险,从而对公司当期损益造成不利影响。

11、固定资产减值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61,500.32万元、50,709.26万元、36,653.68万元和32,147.33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0.40%、26.37%、

20.30%和17.36%。若未来油田公司勘探开发投资支出下降或经营环境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可能面临工作量下降导致固定资产利用下降、单位固定成本上升的压力,可能导致相关固定资产利用率不足或出现长期闲置的情形,进而出现固定资产减值的风险。

12、参股公司管理风险

截至2025年9月末,公司拥有新疆狮岭、新疆昆仑石油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参股公司,其中新疆狮岭系转让后仅保留1%股权。上述参股公司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发行人相对独立,公司难以及时了解该公司的投资、经营情况及决策动向,可能无法及时发现上述公司存在的风险漏洞或被参股公司滥用发行人公信力和声誉等情形。参股公司发生风险或公司发生公信力、品牌和声誉受损事件,将影响客户的选择和业务开展,进而对公司的业务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13、加拿大项目投资及效益不确定的风险

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公司积极推动向上游油气资源开发转型。2024年11月,公司投资加拿大油气资源勘探开发项目,项目总投资15,606万加元。本次投资项目公司已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分析并已办理了境外投资审批程序,但该项目尚未投产,项目收入盈利水平亦受国际油价变动、所处区域政治环境、宏观环境、项目产量等影响,若未来产量不及预期或国际油价持续下跌,或加拿大形势、投资政策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会导致本项目停滞或亏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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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14、业务开拓不及预期的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油气勘探和开发过程中的钻井工程技术服务及其他油田技术服务,但受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发展周期性等影响,上述主营业务产生的收入、利润存在波动,且呈现出一定的局限性。现阶段,公司形成了以川渝页岩气、致密气开发为主的西南市场、以常规油气、煤层气开发为主的新疆市场和以煤层气、致密气开发为主的山西市场的业务区域布局,但在国内及全球经济趋于复杂严峻的趋势下,公司将面临较大的市场竞争,如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失效或业务转型遇到障碍,可能存在业务开拓不及预期的风险。

15、偿债风险

截至2025年9月末,发行人短期借款为53,051.17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62.46%,均处于较高水平。截至2025年9月末,发行人存放于境外的款项为21,638.52万元(含理财产品),占总资产的比例为11.69%。若未来宏观经济环境、外汇管制政策、银行信贷政策等发生变化,发行人存放在境外的款项转回境内的时间、成本等可能增加,可能导致发行人不能及时偿付到期债务,偿债风险增加。

16、汇率波动的风险

近年来公司由于海外项目的开展,外币货币性项目金额增加,未来若人民币与主要结算外币的汇率发生大幅波动,可能导致公司产生较大的汇兑损益,引起公司利润水平的波动,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17、安全生产责任风险

公司从事的油气工程技术服务及勘探开采业务对安全生产的要求较高,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在作业中可能存在人员受伤、设备受损等安全事故及对周围环境带来影响。虽然公司制定了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并在日常通过加强监管来努力规避各类事故的发生,但仍可能因设备故障、操作失误及自然灾害等因素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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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安全事故,影响项目工期、项目质量以及项目收入,波及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进而对公司的业绩及未来业务的开拓产生不利影响。

18、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风险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张和境外业务的持续拓展,公司管理的复杂程度将明显上升,对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的要求将越来越高。发行人在多年的经营管理中已逐步建立健全了公司治理体系和相关制度,最近三年,发行人会计师对发行人内部控制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随着公司业务规模增长,如果公司不能根据业务发展及变化进一步健全、完善管理制度,或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效的贯彻和落实,可能面临公司治理有效性和内部控制执行力度不足的情形,进而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二)与行业相关的风险

1、油气行业政策变化风险

公司是国内领先的油气资源开发综合服务商,主要为客户提供钻井一体化服务,受国内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影响较大。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若发生新的变化,例如: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和完善,资源税改革和环境税改革、国家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的系列措施推出等,均会影响能源需求以及油气勘探开发的投资规模和速度,从而降低对公司产品和服务的需求,给公司生产经营和效益带来不利的影响。

2、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石油行业是资本、技术密集型行业,准入标准较高,大型公司在行业竞争中占据主导地位。公司是油气资源开发综合服务商,通过不断的技术积累和研发创新,产品种类、产品系列日益完善,已经成为行业内颇具影响力的企业。由于油气开采行业投资规模较大,带动了油气田专用设备及工程技术服务业务投资的增长,吸引了较多的竞争者进入,导致行业竞争的激烈。如果公司不能保持技术和服务的创新,不能持续提高产品和服务的技术水平和品质,不能充分适应行业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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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环境,则会面临客户资源流失、市场份额下降的风险。

(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

1、认购对象未能及时筹措足额认购资金的风险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5,316.00万元(含本数)。陈东拟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资金来源于其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规模较大,虽然陈东资金状况良好,具备筹措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所需资金的能力。若在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发行对象未能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存在募集资金不足甚至发行失败的风险。

2、实际控制权变更导致的经营风险

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陈平贵。本次发行完成后,按照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计算,陈东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54,000,000股,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1.18%,陈平贵控制公司的股份比例将减少至11.15%,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陈东。

上市公司已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具备完善的内部控制。陈东具备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且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巩固上市公司现有业务的竞争优势,协助上市公司提升综合服务能力,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实施。但若未来陈东通过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利润分配、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决策失误,或未严格保障上市公司独立运行,将可能对公司业务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本次发行可能导致的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按照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计算,陈东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54,000,000股,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1.18%,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陈东。

截至目前,公司与本次发行认购对象陈东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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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竞争的情形。但如果未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有效履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及关联交易的相关承诺,或公司业务范围拓展导致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情况且未能及时妥善协调解决,可能对公司的业务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4、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总股本及净资产将增加。虽然公司将合理有效使用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但募集资金短期内可能对公司业绩增长贡献较小,公司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5、审批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履行完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层收购相关程序,且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尚需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上述批准事宜均为本次发行的前提条件,能否取得相关的批准,以及最终取得批准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6、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股票投资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股票价格不仅受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到国家经济政策、经济周期、通货膨胀、股票市场供求状况、重大自然灾害发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二级市场股价存在不确定性,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一定风险。

十、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贝肯能源主要从事油气资源勘探和开发过程中的钻井工程技术服务及其他油田技术服务。目前,贝肯能源已经形成了一体化工程技术服务业务体系,业务覆盖西南、新疆、山西等区域。截至2025年9月末,公司形成了以川渝页岩气、致密气开发为主的西南市场、以常规油气、煤层气开发为主的新疆市场和以煤层气、致密气开发为主的山西市场的业务区域布局。多年来贝肯能源凭借先进的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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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和优质的服务与中石油集团体系内的油服公司、钻探公司维持着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赢得了客户的信赖和认可。

公司以“为低碳、可持续、能负担的能源供应作出贡献”为愿景,努力向“全球化、低碳化、数字化”的方向转型。在存量业务方面,公司将继续优化市场布局,坚持现金流导向,在确保交付质量的同时,持续推进低成本战略;同时通过数字化建设,为公司带来长远的竞争优势和价值增长;在新业务方面,公司已经在海外上游业务实现拓展并积极探索围绕下游气体类业务,公司将努力完成上下游业务的系统能力建设,让新业务尽快成为公司新的盈利增长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5,316.00万元(含本数),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可提升公司资本实力,优化财务结构,降低财务风险,为公司未来经营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支撑,增强公司的竞争实力。

十一、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

受发行人委托,信达证券担任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信达证券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发展前景等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事项严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已通过保荐机构内核部门的审核。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如下: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达证券同意作为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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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王若然
保荐代表人:
韩晓坤谢文森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保荐业务负责人:
陈贤德
内核负责人:
黄刚
总经理:
张毅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林志忠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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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授权本机构韩晓坤和谢文森担任本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履行保荐职责。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韩晓坤 谢文森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林志忠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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