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经信息披露义务人审慎确定后决定是否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依法豁免披露。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打包、汇总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打包、汇总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第十二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四条公司相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董秘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办理审批表》(见附件
),并由部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会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见附件3)及其他相关资料向董秘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董秘办公室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就特定事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符合特定事项作晢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及时登记入档。
公司应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如特定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应持续将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范围控制在最小必要范围;因业务需要新增知情人的,应要求其签署保密承诺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备更新后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及《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应持续跟踪事项进展,出现重大变化时第一时间书面报告董事会秘书,以便及时判断是否需要披露或继续暂缓、豁免。如特定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
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材料报送北京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利用暂缓、豁免披露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公司内部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附件
: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登记审批表
| 申请人员 | 申请时间 | ||||
| 申请部门/单位 | 登记事由 | 口暂缓口豁免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 |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其他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 | |||||
| 暂缓披露的期限 | |||||
| 是否已填报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 □是□否 | 相关知情人是否已作书面保密承诺 | □是□否 | ||
|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确认签字 |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
| 董事长意见 | |||||
| 备注 | |||||
附件2: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 序号 | 知情人姓名/名称 | 所在单位/部门 | 所在单位与公司关系 | 职务/岗位 |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 知悉信息方式 | 内幕信息内容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 (1) | (2) | (3) | (4) | (5) |
注:
(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该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信息;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在单位部门、职务等信息。
(2)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3)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
: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本人/本单位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本单位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二、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对该等事项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或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本单位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本单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