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中科(002819)_公司公告_东方中科: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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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0-25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四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职责。董事会秘书兼任董秘办公室负责人,负责统筹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章董事会的职责

第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对外融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以及对外借款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规则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除提供财务资助及提供担保外,公司董事会的批准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

(七)除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八)除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财务资助之外的其他财务资助事项;

(九)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且不属于股东会审批范围的关联交易;

(十)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且不属于股东会审批范围的关联交易。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前款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须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财务资助事项(须经股东会审批外的对外担保、财务资助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以外的其他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由总经理批准。

第八条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第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章董事会的召集、主持和通知

第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二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公司章程规定属于公司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总支”)前置研究讨论的事项,未经公司党总支究讨论提出意见建议的,不得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和主持,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召集和主持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子邮件、电话、传真、邮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件或专人送出等方式。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第十六条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一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一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四章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八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九条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填写表决票等书面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并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四)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第二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三条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秘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会议在审议有关方案、议案和报告时,为了详尽了解情况,可要求承办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听取和询问有关情况说明,以利正确做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进行表决。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五条现场召开会议的,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秘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由董事会秘书进行统计,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董事应当将表决票通过电子通信方式及时通知董秘办公室,由董秘办公室进行统计,并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将表决票及书面意见原件以专人送达,或以快递方式送达公司。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七条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五章董事会会议的决议和记录

第二十八条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如董事会以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记录人在记录中应分别注明每一表决事项中同意、反对或弃权的董事姓名。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三十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一条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按相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对决议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做出决议后,由董事会区分不同情况,或将有关事项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或将有关事项交由总经理组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贯彻执行。

总经理应将执行情况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可直接向董事长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董事传送书面报告材料。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构成章程的附件,经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五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超过”、“不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足”、“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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