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
月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
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内部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并进行考核和提出建议;负责研究、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至少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独立董事委员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在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发生之日起60日内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定规定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指定人力资源部作为其日常工作机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计划推出前征求员工意见的情况,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持股计划等事项发表意见。
第十条董事会及股东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下述有关书面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履行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或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日由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成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长指定一名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应当积极参加并亲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临时会议如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会后5日内,各委员均应提供由本人签字的书面表决意见。
当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议事项与委员存在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证券部制作。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委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会议记录应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主持人、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列席会议人员、议题、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记录人、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二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及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尚未公开的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同时,原《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终止。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