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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0-28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或信息,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五)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指定的公司联络人,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信息披露的工作,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第五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

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公司,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分管领导、对接人报告并告知董事会秘书,并保证上报的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六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该部门履行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同时负责监督下级归口单位履行相应内部报告义务;各下属公司应当确立相应的部门和负责人,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资产;

、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重大交易事项中第4项、第5项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报告,其余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关联交易事项:

、本制度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应在预计发生之前履行报告义务。

(五)发生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

、重大诉讼和仲裁: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5、公司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

6、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7、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投资部告知已披露的重大信息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已报告的重大信息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执行情况;

(二)就已报告的重大信息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报告的重大信息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已报告的重大信息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报告的重大信息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已报告的重大信息出现重大变化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变化或者进展情况。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

第九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子通讯形式;

(三)会议形式。

第十条报告义务人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五)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各部门,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应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向证券部报告备案。

(三)公司各下属公司和参股公司,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

息,应及时向公司投资部报告备案,并由公司投资部及时通知证券部。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第十二条按照本制度规定,报告义务人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包括发生重大信息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大信息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意向书、协议、合同等(如有);

(三)所涉及的有权机构的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如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信息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信息审批的意见;

(六)其他对重大信息产生影响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重大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造成内幕信息泄漏,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报告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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