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10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480,0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348,136,913股的0.7124%。
2、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手续办理完成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4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9月28日披露的《山东赫达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二)2024年9月29日至2024年10月10日,公司内部公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24年10月11日,公司披露《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10月11日披露的《监事会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公告编号:2024-071)。
(三)2024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10月19日披露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72)。
(四)2024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与《关于向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10月19日披露的《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6)、《关于向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7)。
(五)2024年10月19日,公司披露《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激励计划筹划过程中,公司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亦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10月19日披露的《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73)。
(六)2024年11月27日,公司披露《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及《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有关规则的规定,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6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6,430,000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6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6,430,000份。公司已完成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工作。
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11月27日披露的《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84)及《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5)。
(七)2025年9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与《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9月26日披露的《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1)、《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2)。
(八)2025年10月2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
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10人,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480,000份;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10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480,000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10月21日披露的《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1)、《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2)。
二、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情况
(一)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山东赫达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4年10月18日,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5年10月18日届满。
(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
| 序号 | 解除限售条件 | 达成情况 | |||
| 1 |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任一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 2 |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任一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 3 |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4-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要求如下表所示: | 经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4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1,956,503,516.16元,与2023年营业收入1,556,225,499.78元相比,营业收入增长率为25.72%,符合公司层面考核目标,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 | |||
|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①以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②以公司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①以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②以公司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①以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②以公司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 ||||
| 4 | 根据公司制定的《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限制性股票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 除6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之外,其余110名激励对象 | |||
| 等级 | A(杰出) | B+(优秀) | B(良好) | B-(需改进) | C(基本合格) | D(不合格) |
| 绩效得分 | 150-125 | 124-110 | 109-90 | 89-75 | 74-60 | <60 |
|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系数(Y) | 100% | 100% | 100% | 75% | 50% | 0% |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系数(Y)。
|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系数(Y)。 | 2024年年度绩效等级为A/B+/B,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100%。 |
综上所述,公司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基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为110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110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48万股。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一)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说明
2025年9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与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6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对上述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30,000股予以回购注销。2025年10月13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目前,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正在进行中。
(二)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说明2025年9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与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及2025年中期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基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6.66元/股调整为6.41元/股,并以调整后的回购价格6.41元/股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10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480,0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348,136,913股的
0.7124%,具体情况如下: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本次解除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剩余未解除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 包腊梅 | 董事,总经理 | 25 | 10 | 15 |
| 毕松羚 |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25 | 10 | 15 |
| 毕于村 | 董事 | 25 | 10 | 15 |
| 李振建 | 职工代表董事 | 15 | 6 | 9 |
| 邱建军 | 副总经理 | 25 | 10 | 15 |
| 苏志忠 | 副总经理 | 15 | 6 | 9 |
| 崔玲 | 财务总监 | 15 | 6 | 9 |
|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103人) | 475 | 190 | 285 | |
| 合计 | 620 | 248 | 372 | |
注:对于上表所列的本期可解除限售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确认数为准。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10名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上述激励对象的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的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审议程序合法、合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按规定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10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需的相关事宜,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48万股。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已按照《公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均已成就。
七、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