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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宏股份: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薛永恒)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4-01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现就2025年度履行独立董事相关职务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薛永恒,男,汉族,1961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香港永久居留权,1982年6月毕业于香港理工大学,电机工程专业,1992年10月取得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本人于1984年加入香港特区政府,历任机电工程署副署长/署长、机电工程营运基金总经理、创新科技局局长等职务,曾担任香港设施管理学会会长、香港工程师学会生物医学部主席、香港工程师学会核子科学部荣誉秘书,荣获2022年香港特区政府颁授金紫荆星章,及获委任为太平绅士。

本人现为公司独立董事,第六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委员,香港工程师学会秘书长,香港浸会大学校长、资深顾问、名誉教授,香港理工大学实务教授,皇庭智家控股有限公司(01575.HK)独立非执行董事,晋景新能控股有限公司(01783.HK)独立非执行董事,位元堂药业控股有限公司(00897.HK)独立非执行董事,中国建筑兴业集团有限公司(00830.HK)独立非执行董事。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不存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与公司、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二、2025年年度履职概况

1、董事会和股东会出席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

次董事会、

次临时股东会和

次年度股东会,认真审阅会议议案等相关资料,与公司保持密切沟通,充分了解会议审议事项,审慎行使表决权。

报告期内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应参加董事会次数实际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投票情况(同意次数)股东会召开次数列席次数
薛永恒7700744

本人对董事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投赞成票,未提出反对或弃权,没有出现缺席且未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情形。

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2025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对《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及放弃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明确的同意意见。

3、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2025年度,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出席委员会日常会议,报告期内共召开1次会议,主要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对董事会换届选举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切实履行职责。

4、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管理层保持良好沟通,通过邮件、电话、网络会议、现场会议等方式了解公司日常运营管理与财务状况,积极关注公司年度报告审计进展情况,密切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和审计过程,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对财务报表出具书面确认意见,确保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准确与客观。

5、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对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的投资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本人认真审查公司提供的各项文件资料,听取有关人员汇报,运用专业知识提供专业

意见,并独立客观行使表决权;

(2)与公司管理层保持良好沟通,积极了解公司日常运营管理、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对公司治理活动等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持续监督;

(3)持续关注公司披露信息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以使投资者能够了解公司日常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关注公司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积极关注媒体上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获悉公司有关资讯,最大程度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6、现场工作及上市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勤勉尽责,通过微信、邮件、电话、网络/现场会议等方式积极了解公司日常运营及财务状况,对相关议案提出合理意见,并借助参加现场会议期间对公司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公司内部治理、业务发展情况以及外部环境对公司经营影响等信息,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达到

个工作日,公司管理层及时详细解答本人关注询问事项,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切实保障本人有效行使职权。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报告期内,本人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司于2025年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及放弃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人认为:公司转让西安丹骏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及放弃少数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有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子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优化子公司股权结构,促进经营业务的长足发展,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战略规划,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合理及公允原则,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事项。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重点关注,公司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完成相关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工作,全面披露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重要信息,年审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报告已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按规定签署书面确认文件,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编制及披露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监管要求。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2025年4月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认为安永华明在为公司提供2024年财务审计服务过程中,勤勉尽职,独立、客观、公正地完成公司委托的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完整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继续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审计机构。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分别于2025年10月27日、2025年11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

十一次会议和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并于2025年11月2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等议案,顺利完成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工作。经审核上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资格等相关资料,均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存在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上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于2025年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年度薪酬的议案》,因所有董事均系议案关联人回避表决,该议案直接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拟定2025年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系根据实际经营状况并参考公司所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确定,方案合理,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十)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于2025年6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拟定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7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离职等情况,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部分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274,000股,回购价格

8.8120元/股,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公司于2025年

日通过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2025-065),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已于2025年

日办理完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审议流程和信息披露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十一)其他事项

1、境外公开发行H股事项报告期内,在公司推进公开发行H股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本人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对包括《关于公司境外公开发行H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H股之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聘请H股发行并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等在内的多项议案进行审议并出具同意意见。公司实施本次发行并上市,旨在进一步提升公司资本实力、治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是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及监管规定的前提下,经管理层的审慎论证及相关审议决策程序后推进的,上市方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信息披露均符合境内外监管规定。

2、权益分派事项报告期内,公司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上述利润分配事项是在综合考虑公司业务运营、持续盈利能力、未来发展规划以及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有效落实股东回报机制,充分考虑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和合理诉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及建议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参加董事会、股东会等会议,认真审议会议文件资料,独立审慎行使表决权,加强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沟通,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

2026年,本人将继续本着勤勉尽责态度,强化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升履职能力,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切实维护公司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薛永恒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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