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2025年
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全面、有效地提升和宣传公司的企业形象,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对外捐赠的定义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在帮助社会抵抗自然灾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利等公益性社会活动中捐赠公司财产的行为。
第三章对外捐赠的原则第四条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自身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除特殊情况外,如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得对外捐赠。第七条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八条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库存商品和其他物资)。
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
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五章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第九条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全、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
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一条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六章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公允价值)捐赠,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报董事长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
(二)公司在一年内由董事长批准的对外捐赠金额累计超过
万元时,其后的每笔对外捐赠均需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三)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捐赠方案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后,由董事长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本制度中所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第十四条公司下属子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公允价值)捐赠,应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在捐赠前由子公司履行程序提出捐赠方案,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二)根据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结果和公司累计捐赠情况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授权子公司董事长(负责人)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累计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的比例不得超过2%。
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由财务部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捐赠后取得合规收据等。
第十八条公司将对捐赠事项统一规划部署,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同一性质、同一受赠单位的捐赠,年内不重复发生。
第十九条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经办部门就捐赠方案的实际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由公司人事行政部归档并建立备查账簿登记,同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二十条审计部负责公司对外捐赠情况的监督、检查与内部审计,监督经办单位及人员严格按照公司审批决议执行,管理、规范和优化公司对外捐赠行为。经办部门必须将相关批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妥善存档备查,对外捐赠事项管理列入公司审计内容。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依法依规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所称“以内”、“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